我们房子是框架结构的,前几天隔壁装修房子,将公共墙(24墙)凿出了一个约1.2*1.7*0.14的洞做鞋柜,凿洞时震动出现裂纹。是否算侵犯了我们的利益?对方说是只凿了他们的部分,超出部分将来做鞋柜时还要粉刷的,就不会超过12公分了,可以这样理解吗?我要求对方复原公共墙合理吗,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吗?如果他们不复原我该怎么办
物业说他们没有执法权,如果起诉,使用哪些法律条文?
追答物业当然是无权执法的,只能起到维护、管理的权力。
可根据《物权法》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 相邻关系
的等条文,可要求对方恢复到不影响自己为止。
以上仅供参考!!
我觉得公共墙应该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吧,如果是的话,是否可适用《物权法》第八章第九十七条:“处置或做重大修缮应该由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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