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位学法律的同学帮忙解答一题目,谢谢。

3.张某因远眺庐山之需而去邻居李某达成协议,协议约定:李某不在其土地上建设高层建筑,张某每年补偿李某3000元钱。后李某将该土地转让给了王某(设可以转让),请问:王某是否受张某与李某之间协议的约束?在李某将该土地转让给王某之前,张某是否有某种方式可以保证将来该土地无论为谁所有(或享有使用权),都不得在该土地上建设高层建筑?如有,为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依该法条规定,在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前提下,转让的部分供役地涉及地役权的,该部分供役地的受让人继续负担该地役权,即该部分供役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继续对需役地的权利人提供便利。这里的地役权应当是已经登记的地役权。
回答你的问题:王某是否受张某与李某之间协议的约束?这要看1地役权登记了没有。2张某是否为善意不知情的。张某是否有某种方式可以保证将来该土地无论为谁所有(或享有使用权),都不得在该土地上建设高层建筑?如有,为何?回答:有!将其对李某的地役权进行就登记。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未经登记的地役权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必然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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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03
这属于地役权的题目。楼主去好好看看相关内容。
我国地役权才去登记对抗主义,本题没有交代双方地役权是否经过登记,因此推定为没有,因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没有交代王某是否知情。若知情,受约束,不知情则不受。
张某可以进行地役权登记。即可。
第2个回答  2012-06-04
“李某将该土地转让给了王某”,说明该地役权合同仅仅是变更了义务人,受让人李某当然要受约束,不管转让给谁,受让人都要受原地役权合同的约束,因为权利人没有变,既是没登记,照样可以约束受让人。详见08年司法考试的卷三的多选题,和这道题如出一辙追问

请问还有第二小问呢,谢谢‘’‘

追答

对地役权进行登记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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