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依该法条规定,在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前提下,转让的部分供役地涉及地役权的,该部分供役地的受让人继续负担该地役权,即该部分供役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继续对需役地的权利人提供便利。这里的地役权应当是已经登记的地役权。
回答你的问题:王某是否受张某与李某之间协议的约束?这要看1地役权登记了没有。2张某是否为善意不知情的。张某是否有某种方式可以保证将来该土地无论为谁所有(或享有使用权),都不得在该土地上建设高层建筑?如有,为何?回答:有!将其对李某的地役权进行就登记。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未经登记的地役权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必然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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