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招标文件与监理合同内容有冲突时以哪个为准?

监理招标文件明其它条件中明确工程监理费与工程总造价无关,但监理合同签订与工程总造价有关联时,以监理合同为准还是以招标文件为准,监理合同组成部分没有包涵招标文件。
监理合同以费率计算最终服务期内的监理费数额,但监理服务期外的监理补偿也可用监理合同平均日单价作为计算依据吗?如果监理合同中约定为建设方同意以监理合同平均日单价的两倍计算延期部分的监理费的话,法律上能否得一支持呢?

第1个回答  2012-06-04
个人从事监理行业,认为应以合同为准,招标文件应会有描述,如果进行第三方仲裁,会以签定的合同为依据
第2个回答  2012-05-31
合同价款应是合同协议书内容。根据规定,合同协议的法律效力是高于招标文件的,所以应该是以合同内容为准。
但有一点我不明白,如果“工程监理费与工程总造价无关”,那么当时招标方采用的是建筑平米单价包干计价方式;然而“监理合同签订与工程总造价有关联”,是不是意思是监理费与工程造价相关联?如果是的话,那就是属于费率招标。如果是这样的话,当初在合同洽谈的时候,这种重大的调整为何没有提出来?追问

招标时建设单位故意将工程总价降价,报价是以总价方式报的,招标文件中的其它条款中有一条说明:本项目监理费用不考虑施工工程量的增减。但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却没有把这条写进去,而是直接按监理费率算出的监理费总价,并在是后说明中提出,最终监理费以结算的总价乘以取费费率计算监理费总价。合同签订后监理工作运行中建设单位提出,要按招标文件中的增加施工费不考虑增加监理费。这样的要求合理吗?我坚持要按合同行得通不?

追答

不合理。合同一经签订,其法律效率高于招标文件。如果合同约定监理费按照费率形式计价,那最终结算价必须以实际工程结算价的费率计取。
像你这种情况解决办法建议如下:
1、进度付款时每一次都附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作为附件,这位最后结算附合同计价方式做好准备。正常情况下进度付款(一般是月度付款,按合同额为基数)不体现计价方式,这样之前已付款的附件证明甲方已认可,结算时就不能再次否认;
2、甲方如果提出不执行费率计价模式,就必须与你方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如果没有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相关条款依旧执行原合同。甲方不按此执行视为违约,应根据规定赔偿双倍履约保证金;
3、如果你方迫于无奈必须签订补充协议,那你方完全可以提出提高平米包干单价作为谈判筹码。这样你们也能占据主动,毕竟理不在甲方。

第3个回答  2012-06-05
肯定是以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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