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搜索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不是有关新证据的规定?

若是搜索“民事诉讼法关于新证据的规定”出来的答案却都是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

第1个回答  2018-11-15
变更为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2个回答  2018-02-03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2、按照上述规定,如果你说的是一审庭审后,那就等着一审判决下来申请二审。追问

民诉法全文中第一百二十五条没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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