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9-01
河北省关于实施公务员法的若干具体政策问题
一、关于实施范围问题
(1)在实施范围上,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和中发[2006]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自行设立的机构不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
(2)公务员登记必须在机构编制限额内进行。
二、关于人员登记问题
(一)依法进行登记的人员
(3)参加公务员过渡的(含当时符合过渡条件而未履行过渡手续的)现仍在公务员岗位上的人员。
(4)省级组织人事部门考试录用(含省选调生)或经省级组织人事部门委托设区市组织人事部门考试录用的现仍在公务员岗位上的人员。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党政机关之外调入市县乡(镇)机关任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调入省直机关任副处级及其以上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6)有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直接分配进入各级机关现仍在公务员岗位上的人员。
(7)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但按有关规定经选举产生的公务员岗位上的领导人员(包括卸任后,现仍在公务员岗位的人员)。
(8)使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9)因机构改革、调整和政策原因造成的机关超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二)须经考试考核办理录用手续后再进行登记的人员
(10)我省实行考试录用制度后到2005年12月31日前,经县以上党委、政府批准,由组织、人事部门调配进入机关公务员岗位、财政开支、干部身份的(指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以县市为单位视缺编情况,按照省下达的录用计划,经省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合格者在编制内确定登记人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凡未于登记的有当地负责妥善处理。
(三)其他人员
(11)在公务员岗位上除第7条规定之外的不具有干部身份人员如何处理,进一步调查研究,另行制定办法。
(12)在列入实施范围的机关和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但人事行政关系不在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是否登记,按照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和本人的情况确定。
三、关于提前离岗、提前退休人员问题
(13)列入省直党政机构改革范围单位中,按照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提前离岗或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到2006年7月1日前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这次列入公务员实施(参照管理 )范围的,按照在职人员的办法参加公务员工资套改。但要从严掌握,不得借机乱开新“口子”,不得搞新的提前离岗、退休。
各县市按照机构改革期间人员分流政策办理的提前离岗、退休人员,按照机构改革是党委政府确定的政策执行。
上述人员分开登记,单独统计,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核、审批和备案手续。
四、有关人员身份认定的档案依据材料
(14)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的国家公务员过渡考核登记表。
(15)由设区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
(16)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的行政介绍信。
(17)各级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的任免文件。
(18)其他可资证明身份的材料。
五、关于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职数问题
(19)各级领导干部的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因工作需要和安排军队转业干部造成超职数的予以登记,今后逐步消化。
(20)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原批准的职数和比例进行登记,对因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其他政策原因造成超职数的,予以登记,今后按新规定逐步消化。
若干具体政策问题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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