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由北向南正常行驶主干道上,对方由东向西从支杆道左转,他撞上我的左前门于中门之间。我速度在40码左右,他速度在70~80码左右,我靠右侧行驶,被撞出20米左右,当时我已经刹车了。对方没有刹车印.现在交通中队定我是次要责任为什么,有什么依据吗?
现在交警认定我是速度过快,没有在十字路口观望,说我冲出20米远了,就以这个说我速度快。
追答这个根本站不住脚
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对方车辆没有让行,而不是你的速度
另外交警说速度过快是要举证的,事故车辆经过鉴定才能确定是否超速,而对于超速的举证,如果当时现场没有测速仪器,是件十分麻烦的事情,就是打到法院,也很难界定。
建议你先不要签责任认定书,找其他交警出现场查看,或者到交警队找相关领导反映一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