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6月15日,向公司提出辞职,随后进入交接期,但是公司一直拖着缓慢交接,更告诉我们告诉人事人员不想让我走。因为我工作都交接完了,但是没有签任何交接完毕的手续,公司方面认为没有交接完成。
因为我之前是人事主管,人事部的同事是我助理;她将劳动手册自己给了我,还给我办了退工单。退工单日期开了7月1日。
我也于7月2日之后再也没有去公司上班。
之后,老板让我同事签了一份在她保管公司资料期间没有给我任何证明的文件。也就是说她不承认给我了劳动手册。
现在,公司认为我擅自拿公司东西(即劳动手册),还说要去公安局备案及社保局登记。
我该如何去面对!他们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备注:退工单我这边也有一份,有同事的签字,公司的公章。那个同事,上周合同到期也没有续签,离开公司了。
我这份退工单能成为抗辩理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