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做税务登记注销,需要做清算报告吗?

我们公司下属一家分支机构需要做税务登记注销,国税已经注销,因为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地税要求提供清算报告,但是这家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的报账单位,且市级地税局批准了我公司的分支机构汇总申报,而且每年总公司都有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我把上述情况和管理员沟通后,他要求我再总公司的税审报告上要说明这家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但是这家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核算,所以有很多数据无法从公司的账上剥离出来。请问一下大侠们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吗?怎么办呢?

一、各地要求不一样,但是总的来说,在注销前都会进行税务清缴清算。所以需要将帐务整理备查。可以直接打电话到税务机关进行询问;各地税务要求有所不同,一般所需材料如下: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有关解散;撤消的批准文件;

3、本企业被兼并;收购的合同或协议;

4、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5、清算资产会计报表;

6、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7、企业尚未使用过的空白发票;

8、发票购领薄.已使用的发票;

9、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10、近三年的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纳税申请表等资料。

携带以上资料去税务机关找企业相应的专管员、科长签字审核;

审核通过并且签字同意后,就可以到办税大厅的税务登记窗口,办理注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这时,公司清算就由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清算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6
 各地要求不一样,但是总的来说,在注销前都会进行税务清缴清算。所以需要将帐务整理备查。可以直接打电话到税务机关进行询问;
  各地税务要求有所不同,一般所需材料如下: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有关解散;撤消的批准文件;
  3、本企业被兼并;收购的合同或协议;
  4、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5、清算资产会计报表;
  6、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7、企业尚未使用过的空白发票;
  8、发票购领薄.已使用的发票;
  9、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10、近三年的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纳税申请表等资料。
  携带以上资料去税务机关找企业相应的专管员、科长签字审核;
  审核通过并且签字同意后,就可以到办税大厅的税务登记窗口,办理注销。
第2个回答  2012-07-17
这种情况,你应付了就行,他要经营情况,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是分得清的,然后你把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按比例算一下,费用大概分些给它,所得税就按你说的写上就行。基本就这样做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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