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楼下的反馈,但是1.劳动法规定的一点都不明确,标准工资作为加班计算、福利计算的基数,是否包括月度奖金?是否包括各种津贴比如全勤奖、翻班津贴?是否包括非现金形式的收入?是否包括福利补充比如年金?劳动法一点都没规定。2.上海市工资支付暂行条例里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就可以按照月收入的70%计为加班工资。这种情况是否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