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医方举证,责任倒置;患方诉医疗过错,医方却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让患方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以上医方申请做完医疗事故鉴定,市级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患方不想申请再次省级事故鉴定,是否就说明医方没有医疗过错责任。让精神和费用已经受损害的患方,来出费用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举证医疗过错;其做法是否符合法理,是依据那项法律规定。
医方申请已经做完了医疗事故鉴定,市级医学会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患方认可鉴定意见,不想申请再次省级事故鉴定。
1)、不属于医疗事故,是否就说明:医方没有医疗过错责任。医方是否还需就没有过错进行举证。
2)、责成精神和费用已经受损害的患方,出费用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举证医疗过错,其做法是否符合法理,依据那项法律规定。

您好
我做律师之前是做医生的,所以,这方面比较熟悉。
第一个问题:由于我在北京,所以北京的法规比较熟悉,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患者一方起诉要求医疗损害赔偿,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并且医疗机构确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个问题:这种做法是合理的,依据如下:15、当事人没有明确是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其他医疗鉴定的,应要求其予以明确。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要求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交鉴定费。人民法院已经委托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并有鉴定结论,当事人又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是否准许,应从严掌握。
  16、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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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1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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