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7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那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直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由部队按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患有慢性病的,由部队按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役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城镇退役义务兵安置规定安排工作。
从2006年起我市就对农村退伍军人有很多优惠待遇。一是在全市范围内免费就读中职学校,在读书期间由国家发放生活补贴每人每年2000元。二是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等一系列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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