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当时的劳动合同是与外服公司签的,外服公司再派遣员工到该外企代表处工作,合同签2年,2009/4/1-2011/3/31。
现在外企代表处要终止与该员工的聘用关系,外服公司不再续签合同,那么经济补偿金具体如何算?
看了《劳动合同法》,说是按终止合同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工作几年就给几个月的工资补偿(12个月封顶)
本例中就是把2010/4/1-2011/3/31这12个月里所有的工资收入,包括加班工资,年终奖加总再除以12为每月工资标准吗?如果2010年7月发放过属于2008-2009年两年的绩效奖金,需要作收入总额的扣除吗?另外,每年通过外服发的近千元服装费算作工资收入吗?
为啥要把2008-2009两年的绩效奖金扣除呢?能具体说明下原因吗?
追答2008-2009两年的绩效奖金应当属于2008和2009年的收入,因为这一奖金的基础是你2008和2009年的工作情况。
如果绩效奖金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或相关规定2010年度也应当支付的,则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并可以计入收入总额。
绩效奖金都是第二年发放的,这是公司不成文的规定,应该2010年发放2009年的绩效奖金,就是说,本例中,剔除2008年的绩效奖金即可,不用把2009年的也剔除了吧!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不好意思,您的回答MS太简单了,题目中有三个问题,都是肯定的答复吗?
2010/4/1-2011/3/31收到的工资里含2009年的绩效考核奖金,不用扣除,作为工资总和,还是应当扣除啊?
另外,2010年的服装费是员工的福利,不是员工交给企业的,要计入工资总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