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7、鉴定的相关制度
(1)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2)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3)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4)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5)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A.材料甲,系被害人到医院就诊时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
B.材料乙,盖有某鉴定机构公章,但签名人系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
C.材料丙,由具有专门知识但因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张某作出
D.材料丁,经依法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王某作出
答案:ABC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
A.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B.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 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 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
答案:ABD
案 例 :鉴定结论
【案情】在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某公安局消防科出具了如下鉴定结论:“……某甲在生产中一贯不负责任。3月31日晚,他在锅炉房值班时,竟擅离职守,上街吃面条,买香烟,长达一个半小时不在生产岗位,致使锅炉房温度失去控制,因而引起火灾…”鉴定人:某公安局消防科(公章)2000年4月15日。
问:上述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评析】鉴定结论是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聘请具有相关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鉴定结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就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二是必须由具有解决解决有关专门问题的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并写出书面结论,由鉴定人本人签名。
本案中的鉴定结论违反了上述规定:(1)本案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是引起火灾的原因。本案中,鉴定结论并没有从科学上来回答引起火灾的原因这个专门问题,而是从规章制度上对某甲的行为一般地进行法律评价。鉴定结论中所谓的“一贯不负责任”、“擅离职守”显然属于法律问题,超出了鉴定结论内容所应有的范围。(2)鉴定人应当是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而不是单位,鉴定结论应当由进行鉴定的人签名。本案的鉴定结论却是由某公安局消防科签章,显然不合法。
案 例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案情】某甲殴打某乙。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颅骨骨折,外伤性左侧面神经周围性瘫痪。县人民法院根据县人民医院的病情诊断书,认定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问:县人民医院的病情诊断书能否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评析】鉴定结论是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聘请具有相关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病情诊断书是医生对病人的病情诊断以后做的书面记载。进行鉴定是一种诉讼行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诊断是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医疗活动的相关规则。这两者是不一致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可以反映伤害情况,但医生是根据职业的要求而不是受公安司法机关的聘请对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因此,它不是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七、 勘验、检查笔录
1、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查、检验时就所观察、测量的情况所作的实况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现场绘图和现场照相、摄像等方法。
2、勘验、检查笔录主要有以下几种:
(1)现场勘验笔录,即在勘验活动中形成的对于犯罪现场所作的实况记录。
(2)尸体检验笔录,即对尸体进行检验而形成的对于尸体所作的实况记录。
(3)物证检验笔录,既对物证进行检验从而形成的对物证的性质、特征、存在状态等的实况记录。
(4)人身检查笔录,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的人身进行检查从而形成的对人身某些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等的实况记录。
(5)侦查实验笔录,为验证在某种条件下某一事件或现象是否发生、过程及后果如何,往往需要进行侦查实验,即与与案件相同的条件下实验性地重演该事件。由此形成侦查实验笔录并非独立的证据种类,人们通常把它归到勘验、检查笔录这一大类中去。
3、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它与物证、书证和鉴定结论有明显的区别:
(1)勘验、检查笔录与物证的区别。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广义的“物证”即实物证据,但不同于狭义的物证。勘验、检查笔录可能记载有关物证的情况,但它并非物证本身,而只是反映物证的情况和保全物证的一种方法。它不是在案发中形成的,而是在案件发生后由公安、司法工作人员制作的。物证则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使用或者形成的各种物品、痕迹。
(2)勘验、检查笔录与书证的区别。勘验、检查笔录虽然以其内容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似乎与书证的证明机理相同,但它与书证存在本质的差别。书证一般形成于案件发生之前或发生过程中,收集、提供者具有多元化特征,既包含公安司法人员,也包含当事人、证人等。勘验、检查笔录则形成于案件发生之后,其制作者具有特定性,是公安、司法人员。
(3)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的区别。首先,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制作者不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者是公安司法人员,而鉴定结论的制作者是鉴定人。其次,勘验、检查和鉴定运用的方法不同:勘验、检查是运用感官或器材直接观察和测量,只是一种观察和记录;鉴定结论则是运用鉴定人的专门知识对某种特定事物进行鉴别、分析后所得出的一种判断,属于“意见证据”。
4、审查勘验、检查笔录的主要方法
在诉讼活动中,对于公安司法人员办案人员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需要进行甄别,勘验、检查和制作笔录都是人为的活动,难免受到主观条件或者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发生疏忽、产生偏差。因此,只有经过审查判断并查证属实以后,才能将勘验、检查笔录当作定案的根据。审查勘验、检查笔录的主要方法是:
(1)审查勘验、检查和制作笔录的活动是否合法。
(2)审查勘验和检查的对象是否完整、有无伪装、伪造。
(3)审查勘验、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心。
(4)审查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是否真实。
八、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是载有能够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内容的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磁盘及其所载的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以及电子计算机所储存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
2、视听资料的特点
当前,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都已经将视听资料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视听资料的特殊性在于:
(1)它表现为载有一定科技成分的载体;
(2)它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只要收集的对象本身没有错,录制设备没有故障,录制的方法得当,录制的音响、图像、储存的数据就能够相当准确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失真的可能性较小;
(3)它具有动态直观性,其所记录的音响、影像往往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4)视听资料一旦被伪造,不易分辨、甄别;
(5)视听资料的形成、运用和审查判断往往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它在司法领域的运用具有决定意义。由以上特点可以看出,视听资料就其表现形式和证明作用来说与一般书证存在较大差距。因而,视听资料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是较为适宜的。
3、视听资料的之类
按照表现形式的不同,我们可以把视听资料列为以下几种:
(1)录音资料
(2)录像资料
(3)电影资料
(4)电子计算机或者电子磁盘储存的资料
4、视听资料的审查
尽管视听资料是运用科技手段制作的证据,比其他证据有较强的客观性,但是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录音带、录像带容易冲洗、消磁、剪辑、编纂等等,电子计算机和电子磁盘容易受到“计算机病毒”的侵害或者变换输入、输出的数据。因此,对视听资料必须进行认真的审查判断。其主要方法是:
(1)审查视听资料的来源。
(2)审查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是否科学、合法。
(3)运用技术手段审查视听资料是否真实。
(4)审查制作视听资料的设备是否先进和完备,制作时的环境和条件。
(5)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可信。
某市公安机关根据商场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破获一盗窃团伙,收缴赃款8万余元,并缴获金、银首饰及CD机、电视剧录象带等赃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现金、CD机、首饰属于物证B.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象资料属于视听资料C.电视剧录象带属于视听资料D.监视系统拍摄的图象资料属于勘验笔录,电视剧录象带属于视听资料
答案:AB
第三节 刑事证据的分类
刑事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上按照不同的标准将刑事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不同,前者是在理论上所做的划分,不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种类则由法律加以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内的证据,属于形式不合法的证据。
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把诉讼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第二手证据,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的事实,而是通过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凡是从原始出处以外的其他来源,即不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取的证据,都是传来证据。
一般地说,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可靠,因为证据经过转述、传抄和复制,往往产生偏差,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就会随之降低。经验表明,证据最终衍生的中间环节越多,就越有可能存在更大大偏差。
二、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该犯罪事实的证据。
无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
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还可以对刑事证据作其他划分,如:按照证据是否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将其划分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凡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及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都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凡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以及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都属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又如按照同样的标准,把证据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由控诉方提出、用以控诉的证据为控诉证据;由辩护方提出、用以辩护的证据则为控诉证据。
下列案件能够作出有罪认定的是哪一选项?
A.甲供认自己强奸了乙,乙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
B.甲指认乙强奸了自己,乙坚决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
C.某单位资金30万元去向不明,会计说局长用了,局长说会计用了,该案没有其他证据
D.甲乙二人没有通谋,各自埋伏,几乎同时向丙开枪,后查明丙身中一弹,甲乙对各自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收集到的证据无法查明这一枪到底是谁打中的
答案: D
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言词证据又被称为“人证”,是人和记载人的言词之书面材料为材料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2、实物证据是广义的“物证”,又被称为“环境证据”、“情状证据”,是以痕迹、物品为材料的证据,既包括犯罪的工具、赃物等物品和犯罪留下的痕迹,也包括对案情有证明意义的书面文件等。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实物证据?
A.杀人案中现场勘验笔录
B.贪污案中证明贪污数额的账册
C.强奸案中证明被害人精神状态的鉴定结论
D.伤害案中证明伤害发生过程情况的监控录像
答案:ABD
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1)犯罪事实业已发生;(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该犯罪行为。两者共同构成“案件的主要事实”。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凡是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证据,都是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反映,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都有可能是直接证据。原则上,一个直接证据经过查证属实后,就可以对案件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结论。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并经过推理才能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具有互相依赖的特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本身都没有单独的证明作用,因此必须依赖其他证据,并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发挥证明作用。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每个间接证据都应当查证属实。
(2)每个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能够实质上起到证明有关案件的某一事实的作用。
(3)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应当互相衔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证明体系,即案件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4)依据所有的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性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下列哪一种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A.韩某杀人案,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
B.马某盗窃案,被害人陈某关于犯罪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
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
D.吴某投毒案,证明被告人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
答案:C
甲致乙重伤,收集到下列证据,其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哪一项?
A.有被害人血迹的匕首
B.证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迹,从现场走出的证言
C.匕首上留下的指印与甲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
D.乙对甲伤害自己过程的陈述
答案:D
五、主证据和补强证据
根据证据的作用和一方对另一方的担保依赖关系,可以将诉讼证据划分为主证据和补强证据。
主证据,又称主要证据、实质证据,是指基于证据本身的特殊性质,需要其他证据增强或者担保其证明力方得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根据的诉讼证据。
补强证据的作用乃在于通过证据的相互印证作用而增强或担保主证据的证明力。
补强证据的一般规则是:
1.补强证据应有独立来源,即补强证据应当有着与主证据不同的来源,能够与主证据做实质性分离,而不能由主证据产生,否则无法起到增强或者担保主证据的证明力的作用;
2.补强证据与主证据应有共同的证明对象,如被害人报案时所做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都具有证明案件实体法事实的作用;
3.补强证据应当能够与主证据相互印证,如无法印证,当然不能具有增强或者担保主要证据的证明力的功能。
李某在法庭上作证说,他曾听徐某讲述其如何杀害高莱的经过。李某向法庭提供的证言,属于证据分类中哪些证据?A、传来证据B.直接证据C.有罪证据 D.言词证据
答案:ABCD
下列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有哪些?
A.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向侦查人员所作的有关犯罪过程的供述 B.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 C.被害人关于刘某抢劫其钱财的陈述 D.沾有血迹的杀人凶器
答案:AC
被害人在临死前向抢救他的医生魏某讲述了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医生魏某就该情况向司法机关作证。根据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理论,医生魏某的证言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
A.言词证据、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B.言词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C.言词证据、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无罪证据D.实物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答案B
公安机关勘验杀人现场时,提取了插在被害人胸部上的一把匕首。从证据分类的角度看,该匕首属于下列哪种分类?
A.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B.传来证据、间接证据
C.实物证据、直接证据 D.原始证据、间接证据
答案D
【案情】农民张光理突然死亡,群众反映可能是张的妻子吴月菊与奸夫钱大江害死的。侦查中获得以下证据材料:
1.吴月菊供认:因同钱大江通奸,为达到与钱结婚的目的,曾与钱多次谋划杀张。那天,张光理的父母去亲戚家喝酒未归,深夜,趁张熟睡之际,钱大江用钉锤猛击张的头部,将张打死。……
2.钱大江的交代(与吴月菊的供认基本一致)。
3.张光理的父母说:张光理死的当天,我们不在家,不知是怎么死的,听吴月菊说是从楼上摔下跌死的。
4.邻居甲、乙、丙一致证明:吴、钱通奸是人所共知的事,张光理的父母也可能知道,但他们为人老实,怕当干部的钱大江报复,所以不敢声张。
5.经鉴定,确认尸体头部两处凹形骨折与吴交出的钉锤形状完全吻合。
问:上列证据是控诉证据还是辩护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评析】根据证据理论分类的各种标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上列证据分别是:
1.吴月菊的供认:控诉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
2.钱大江的交代:控诉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
3.张光理的父母的证词:辩护证据、直接证据、传来证据。
4.邻居甲、乙、丙的证词:控诉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
5.鉴定结论:控诉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
第十章 刑事诉讼证明
第一节 证明的概念
诉讼证明通常是指当事人提出证据表明自己的诉讼主张为真实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证明是指检察人员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向法庭提出证据表明犯罪是否发生、谁是犯罪分子、罪责轻重以及其他有关案件事实的主张为真实的诉讼活动。
第二节 证明对象
一、刑事证明对象的概念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要证事实,是指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指控犯罪事实和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是切实需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那些事实,如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中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属于“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的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预先确定证明的对象,其目的在于明确划定证明的范围,使承担证明责任者有针对性地进行诉讼证明,减少盲目性;证明对象也对侦查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确定侦查目标和审查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刑事证明对象包括三类事实:第一类为实体法事实,乃是由刑事实体法所规范的事实,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和其他实体法事实;第二类为程序法事实,乃是由刑事程序法所规范的事实。第三类其他事实,指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以外需要加以证明的对于裁判案件有重要意义的事实。
1、 实体法方面的事实
A、实体法事实包括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这部分事实是指对确认指控犯罪能否成立具有法律意义的由实体法所规范的事实,即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粗略地说,实体法事实一般包含“七何”要素或者“七w”要素,即何人、(who) 、何时(when)、何地(where)、如何实施犯罪(how)、为何(why)、侵犯何种对象(WHICH)、造成何种后果(WHAT)。具体而言,包括:
(1)犯罪事实是否已经发生。
(2)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该犯罪行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该行为是否符合刑事实体法所确定的构成该犯罪的主观要素,即是否存在法律所要求证明的故意或者过失。
(4)犯罪过程,包括犯罪时间、地点、作案手段、方法、动机和目的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依法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责任能力及责任能力大小。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否追究刑事责任
B、作为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
法定从重的有:主犯、累犯、奸淫不满14岁的幼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走私等。
法定加重的有:服刑罪犯逃跑后又犯罪的;服刑罪犯或者劳教人员对举报人、被害人和有关司法人员行凶报复的等。
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有:未遂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等。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D、排除行为违法性、排除行为可罚行、排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事实。
2、程序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是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包括关于回避的事实,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关于耽误诉讼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和其他正当理由的事实等。
这部分事实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引起争议的由刑事程序法所规范的事实。由于程序法事实关系到诉讼行为是否正确、是否合法,这些事实是否得到证明,不仅关系到实体法事实是否存在及其真伪问题,而且关系到裁判是否正确的问题,因此,程序法事实也往往成为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当发生争议时需要以证据加以证明的程序法事实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某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应当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
(2)有关回避方面的事实。
(3)关于诉讼期限是否超越法律规定的事实。
(4)证据合法性事实。取证行为是否合法引起争议时,往往需要以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
(5)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方面的事实,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事实引起争议时,往往需要以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
(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三)其他事实。
(1)外国法。诉讼涉及的某些外国法不为法官所通晓之时,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据(如法规文本)加以证明。
(2)某些地方法规不为法官所通晓之时,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据(如法规文本)加以证明。
(3)某些地方习惯不为法官所通晓之时,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追问我只是想问问,在具体侦查活动中,怎样去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力或者无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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