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duyonghao.blog.bokee.net/bloggermodule/blog_viewblog.do?id=536696“赔钱获减刑”有充分法律依据
字体大小:大 | 中 | 小 2007-02-01 15:37 - 阅读:51 - 评论:1
《羊城晚报》1月31日报道,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
予从轻处罚,目前,类似案例已超过30宗。东莞两级法院希望通过对这种赔偿机制的探索,再辅以国家赔偿,从而使被害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最
大维护。
对此,有不少媒体发表评论称,这是一个“危险信号”(吴龙贵:“赔钱获减刑”传出危险信号,载四川新闻网)。此类观点认为,这种做法
严重违背了法律平等原则,虽然保护了一部分受害者的利益,却可能对他人对社会带来更大的隐患,实际上是以牺牲较大的正义来换取较小的
正义,这显然是得不偿失的。
对上述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既是一位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同时也多年致力于刑事被害人权益研究。长期的执业经历让笔者深
切感受到,目前在刑事司法中的突出问题是被害人的不到应有的赔偿,从而出现刑事被害人流血又流泪的悲惨局面。前年在北京赵公口发生的
孕妇被害案,被害人的家属最终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因此,想方设法突破被害人目前不幸局面所面临的瓶颈比严惩罪犯更为重要。此外,
这种代表性观点,还担心,这种做法会放纵犯罪。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首先,赔钱获减刑是有前提的,就是真心悔罪,而且只是在法
律允许范围内某种程度上减刑。其次,给与民事赔偿可以作为作为酌予从轻处罚的理由,是由充分的法理和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因此,对广东东莞两级法院的这种做法不仅不应该给与不必要的指责,反而应该大力支持和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