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无形资产入股后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5 19号文,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假设我自己开发了一个技术,然后和别的股东一起成立了一家公司。别人以现金入股,我以技术入股,各方都同意了该技术的评估价值,假设是100万。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那么我占股占10%。
现在,我将10%股份转让给其他人,假设价格是200万。那么,我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根据上面提到的规定,财产原值按评估前的价值。我的问题是:评估前是个什么概念,以假设的情况而言,评估前是100万?还是0?因为在投资入股公司之前,这个技术是没有经过任何评估的,所以入股时是第一次评估,这一次评估,从表面上看,增值了100万。但我开发这个技术肯定是耗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的,只是没有具体化数字化而已。
请问,这个情况,税务局会怎么认定?如果税务局不认100万的原值,那我也无法提供原始成本的一些具体文件,唉。

国税函2005[19号文]规定的非常明确,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即财产原值,指得是非货币性资产(你这里是专有技术)取得的原始成本,如果是购买的,则是当时的购买价格,如果是自行开发的,则是全部的开发成本,有网友理解为是第一次的评估价值,是不对的。试想,如果你的专有技术开发成本为50万元,假如你转让时候这项无形资产相对入股时评估的100万元贬值了,只能转让80万元,那么还需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按着网友的理解,倒是还应该找还你20万元(呵呵,这是不可能的)。好了,书归正传,从你的陈述上看,现在的关键是你无法提供但事实上存在的开发成本,这种情况其实挺普遍的,好多个人在一些专利、专有技术的开发过程中,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他们没有把这些成本费用整理起来,当后来取得收益时,无法抵扣税款。所以我建议你找纳税机关把情况详细说明一下,相信他们也能理解,你不可能凭空想象出来一项技术,肯定是要有一定成本的,让他们给你提供一个估量成本的方法,或请他们允许你找一家有资格的评估机构,用成本法对你的专有技术进行评估,以作为课税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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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1-05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未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无形资产股权的原值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者核定的投资入股时费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2个回答  2010-12-24
该评估是指评估增值,应该是指转让时的200万。原值指原来的100万。我这样认为。
第3个回答  2010-12-24
像股权转让以评估价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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