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将工作的条件、工资报酬详细告知求职者。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不可以在每个招考岗位后面附上薪酬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