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消灭。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只有法定情形的终止,而不能有约定条件下的终止,否则,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你们约定的“合同后边附加了一条:“辞职需要提前三个月”与劳动合同法相违背,因此,你可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30日提出; ---合同和各项保险有什么联系? 合同是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且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依据,当然了,若没有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仍然可以获得各项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