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相互理赔什么时候开始的

保险法相互理赔什么时候开始的

第1个回答  2010-12-19
从2009年2月1日起,“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开始实施。
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门分公司理赔处陆笔锋介绍,以往,互碰的车辆需要交警确定责任后,由责任方的保险公司为对方车辆理赔。这种情况下,一方的车主总要到对方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修车,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理赔,最后双方还要互相结付费用,非常麻烦。而“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实施后,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据介绍,“互碰自赔”是有前提条件的,必须有交强险(未到期),事故只导致各方不超过2000元车辆损失,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事故各方自行协商或交通警察裁定确定为各方都有责任,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值得注意的是,一方全责、一方无责任的情况不适用。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