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原告)与他人民事纠纷一审已判决,但三被告(同一家庭成员)都去了外地,致法院不能直接送达判决书。起诉时,法院用的简易程序审理,只有一被告收到传票(此被告无民事责任),三被告都未出庭。
被告能有挖机在本地出租,与人合股的砖厂在生产,春节应该是回来的,现在法院建议我同意用公告方式送达,法院的说法可以接受吗?如果对方二审,执行阶段,都采取同样方法,又该如何应对?
谢谢吴律师。再请教一下,如果对方电话也能打通,传票也收到了(送到其住所了),其与人合股的砖厂也在生产,能否留置送达?
追答传票送达了就可以了,怎么还有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也只是送达的一种方式。
追问1,如果对方电话也能打通,传票也收到了(送到其住所了),其与人合股的砖厂也在生产,能否留置送达判决书?
2,法院没有用其它方式送达,直接公告送达,对方会申诉吗?
3,如果对方恶意上诉,然后又不收判决书(全家都躲起来),不是又要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