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对医疗事故鉴定进行重新鉴定?

如题所述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和再次鉴定是不一样的。重新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能的表现,是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身组成人员和鉴定程序的违法,而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责令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而再次鉴定,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的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首次鉴定结论的,可以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进而进行再次鉴定。重新鉴定是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权而提起的,而再次鉴定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当事人无权要求重新鉴定,只能申请再次鉴定。

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成人员和程序有异议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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