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中,十字路口,电动车直行,黄灯未停,与同向行驶并右转的工程车相撞,电动车行驶至斑马线附近时才发现工程车右转,随即随工程车右转方向急转弯打算躲避,可是由于距离太近未躲开,被工程车拖出十五米后在路人拦阻下工程车停车.路人及受害人拔打110报警,在医院时工程车司机称电动车撞红灯,这说明司机开车时已看到电动车,如未看到,为什么说电动车闯红灯,怎么不说电动车是黄灯闪之前就过了停车线了呢.既然发现前方有电动车直行,那为什么没有采取刹车措施,还以高速右拐并拖挂电动车15米之长,如不是早上上班路人比较多,在路人制止下停车,那还准备拖出多远呢?象这种情况,明知有人还不减速,并拖挂电动车如此长的距离,是否有故意伤人的嫌疑呢??注:车子是空的没拉东西,有什么方法能在定责之前就看到监控录像呢?等定了责成为证据以后再想推翻就不容易而且要耽误很长时间吧. 现在伤者,左小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胫骨多处骨折,踝骨骨折,左脚跟布软组织缺失5*6CM,根骨外露.还有,如果是这样的情况,那么在定责方面会不会对我们有利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