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自留地问题,谢谢大家回答。

想知道关于农村自留地的一些问题,此处说的自留地不是指承包地,而是早年间由个人开荒出来的。案例如下:
岳父和上门女婿之间关于自留地的纠纷:岳父属于居民户口。岳父在早年自己开荒出的自留地,之前因为和女婿一起生活二十多年了,一直由女婿在进行耕种,现在因为和女婿出现矛盾分开过了,岳父以自留地是属于自己早年自己开荒出来的为由,不允许女婿进行耕种,请问这样合理吗?关于这种早年间由村民自己开荒的的自留地,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这种土地是一直就属于开荒的人员了吗?如果土地进行开发,这部分的赔偿应该属于谁?如果之前开荒的人逝世了,这部分的赔偿有继承权吗?很着急,谢谢各位回答。

第1个回答  2011-02-11
合理
法律上就是规定谁开发的谁耕种
不过去世了就归集体所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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