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是否有限制?

比如说,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方,可否可以委托非本单位的人员,或者其他企业人员进行诉讼或调解?
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委托任意社会人员代为诉讼?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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