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规定:投标申请人应同时具有本项目规模相应的投融资能力和建设施工能力。投融资能力:2014年末总资产40亿元人民币以上,2014年年末资产达5亿元人民币以上具有不低于项目概算的投融资能力。建设施工能力:。。。
现在联合体中主办方是投资公司,成员是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资质全部满足,投资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2015年成立的公司,很显然不满足上述要求。
联合体协议中具体规定主办方仅负责投融资,成员负责施工。
招标文件中规定联合体成员之一满足以上条件即可。
这种联合体是否满足上述要求,是否存在利用漏洞的问题?
补充问题:投标文件规定,企业注册资金达3亿元及以上。联合体中,成员满足要求,主办方不满足。
上位法不满足,招标文件能算?
追答是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还是民营企业?
你直接发质疑函即可,自会有人回应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