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体投标的问题

招标公告规定:投标申请人应同时具有本项目规模相应的投融资能力和建设施工能力。投融资能力:2014年末总资产40亿元人民币以上,2014年年末资产达5亿元人民币以上具有不低于项目概算的投融资能力。建设施工能力:。。。

现在联合体中主办方是投资公司,成员是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资质全部满足,投资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2015年成立的公司,很显然不满足上述要求。
联合体协议中具体规定主办方仅负责投融资,成员负责施工。
招标文件中规定联合体成员之一满足以上条件即可。
这种联合体是否满足上述要求,是否存在利用漏洞的问题?

补充问题:投标文件规定,企业注册资金达3亿元及以上。联合体中,成员满足要求,主办方不满足。

第1个回答  2018-06-21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本法或者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是对投标联合体资质条件的要求。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
(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等级,有一个是乙级,则这个联合体只能定为乙级。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5-09
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即可追问

上位法不满足,招标文件能算?

追答

是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还是民营企业?
你直接发质疑函即可,自会有人回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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