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20多年,老人名下有二女,生前留有2间公租房,一间公租房内无户口承租人未更改,另一间户口是小女儿一家三代 承租人为小女儿。每年房租均由小女儿在缴付。老人生前由小女儿及其丈夫赡养。现已签订拆迁协议由小女儿一家三代所得两间公租房分配房屋及补偿款 。拆迁协议也是考虑到小女儿要给其儿子媳妇及孙女一套房,所以是两间公租房一起谈的拆迁补偿及分房协议。大女儿从未尽过赡养义务。 如今闻讯公租房拆迁大女儿前来索要拆迁补偿所得。请问律师这样的情况可以不给大女儿拆迁所得嘛?要给的话该怎么分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