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履行请求权,在期间完成后,其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归于消灭的制度,但这个民事权利不归于消灭。诉讼时效在诉讼上的体现是指一个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如果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一旦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那么法院就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公力救济,即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上,债权人的胜诉权消灭了,但是实体权仍存在,如果债务人愿意履行,债权人是有权受领给付的。
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指的是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典型为撤销权。一旦过期,这个权利就消灭了。如合同撤销权为一年,过期这个权利就消灭了。
打个不恰当的比喻, 比如欠钱,诉讼时效届满就是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但这个债权还是存在的。但是除斥期间就意味着这个债权都消灭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6-11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最明显的区别在于,除斥期间不使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期间一旦确定即为不变,因此除斥期间也被称为“不变期间”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了该权利,不能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就是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存在的预定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即消灭。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并不消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除斥期间的届满则使权利人的该项实体权利消灭。
(2)制度目的不同。诉讼时效目的在于否定原来的关系,维护新的关系,除斥期间的目的在于维护原来的关系。
(3)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完成,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受法律保护,其不依义务人主张,法院不能主动适用;除斥期间的适用不需要当事人提出主张,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适用。
(4)期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且其可以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则从权利成立时起算,且为不变期间,不能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5)法律条文表达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在立法中表述为“时效”,即规定某请求权因多长时间不行驶而消灭;除斥期间在立法上表述为权利存续期间。
合同法解释第八条:合同法55条的一年、75条和104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
所以对于此三种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的经典表述为“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而诉讼时效的经典表述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特别注意合同法55条的表述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所以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特例。
我国关于除斥期间规定的还有:1、合同法第192条的两款:赠与人和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消权(1年、半年);2、产品质量法第45条2款:10年的规定。
第3个回答  2018-05-23
第一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 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
第二 诉讼时效经过后,请求权依然存在,但是,相应的,对方取得“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除斥期间经过后,形成权消灭。
第三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况,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第4个回答  2012-07-21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券请求权
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追加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助
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力不消灭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因素中止、中断或延长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规定。
第5个回答  2018-03-29

主要区别有:适用对象不同、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期间性质不同。

具体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券请求权

    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追加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助

    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力不消灭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因素中止、中断或延长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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