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这个说法对不对

不对。根据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立即执行的,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以及授权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四川省、贵州省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已经自2007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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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9-29
不对,
《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链接:
为适应同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即《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规定,因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罪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93年8月18日、1996年3月19日和1997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出通知,决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和涉外港澳台的毒品犯罪的死刑案件外,依法授权云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毒品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但为同一死刑标准,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确保死刑的公正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3条修改为“死死刑除依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决定》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2个回答  2015-08-22
  该说法错误,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死刑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有些案件的核准权依法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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