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房承租人去世后的继承问题

公房承租人A有三个女儿一个儿子,A一直与小女儿B、女婿C和外孙女D生活在一起,居住在这所公房中。A年纪渐大以后,写了一篇东西,把自己所居住的公房留给了一直照顾自己的小女儿B,另外的儿女同意这么处理,并在写的这篇东西后面签字。
A去世以后,因为种种原因,B一直都没有去办理相应的公证并处理房屋承租的问题,一直和C居住在公房中(D已出嫁)。
约一年半以后,因为C的经济状况出现了较大的问题,B和C协议离婚,离婚时C承诺所有的债务自己承担,并在离婚几个月后将自己的户口迁出了这所公房,挂在社区里(C在南京没有其他住所)
现在如果B想要去变更承租人、并考虑将房屋的居住权出售的话,从法律角度说,C是否有权益;B的兄弟姐妹是否有权益

第1个回答  2017-11-02
1、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追问

您说了立遗嘱的相关注意事项,对于A而言,她在世的时候,B和C并没有发生任何有可能要离婚的事情,而且B和C结婚多年,感情很好,这次离婚不得已。
所以从A的角度来看,在她写的那篇东西里应该不会把女儿女婿BC拆分来看。她去世以后才发生了后面一系列的事情。
那么如果B去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出售该房屋的居住权的话,C从法律上讲是否有权益?B和C在离婚时只谈到分割债务,财产这块没有提及

追答

你找当地律师委托协议婚姻继承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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