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含居住性公寓)并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的人员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区域落户。
每套住宅用途房产(含居住性质公寓),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居住就业落户政策。
夫妻一方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另一方拥有房产,申请迁入本区域,应当办理整户迁移。
房屋产权属共同所有,所有人均系外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允许其中1人按相关居住就业落户条件办理在济落户,其他共有人需出具同意其落户证明;所有人中有济南市区常住户口居民的,其他所有人不得通过本套房屋办理居住就业落户。
扩展资料:
济南落户要求中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含:
1、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
2、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及发票或安置协议;
3、判决书或公证书等合法有效产权证明;
4、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房屋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分配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合法有效使用权证明;
5、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等。
6、租赁房屋,需提供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协议证明等,本条特指在迁入鼓励落户区域和放开落户区域,在租赁房屋落户需提供的证明。
根据最新出台的《济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从现在开始,济南市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而且允许符合条件的十一类外来人员落户。
根据《暂行办法》,济南市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根据《暂行办法》,以下11类人员将可以直接落户济南。
干部、工人调动。
毕业生就业。
引进的人才。
投靠亲属。
购房人员。
纳税人员。
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
离退休安置。
成建制单位人员迁入。
济南市人员恢复户口。
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和获得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员。
《暂行办法》还明确规定,聘用期满3年的普通高校专科(含高职)、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和聘用期满5年的普通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也可以办理济南户口。
包括长清区在内的6区购置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取得房产证、足额付款并实际居住、有合法职业的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也可以直接落户济南;个体私营企业在济南市当年纳税3万元或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投资者、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也可以落户。
《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准入条件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准迁入户手续。
在办理落户手续时,相关部门除了收取物价部门核准的准迁入证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身份证制作费等费用外,不允许有其他收费或变相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