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在重庆买了一套二手房,已经过户,但是由于信贷政策变化,银行无法及时放款,但之前的三方合同并未有最后放款日期约定,然而卖家以公务员身份威胁打官司要回房产,并号称要封存我的房产等言语要求我签立了补偿利息的协定,且重新约定时间,请问,按照目前的情况我是否可以维权?我能否保住我已经过户抵押的房产再次被卖方收回?如果打官司,我胜算几何?大概收费是什么价格?
先谢谢大家的回答,我想着重说一点,但是我之前再不知道的情况下,被他用一些专业术语威胁恐吓,已经重新签了利息补偿和最后放款时间的协定,这样的不利协议对以后打官司肯定有不利影响,但是我的胜算大吗?
原则上,卖家在你没有付清全部房款的情况下同意办理过户手续,已经对你抱有最大的善意和优惠了。
信贷政策变化造成银行无法及时放款,与卖方无关,只与买方有关。
卖家没有任何义务为买方的购房风险担责。(除非合同中预先约定)
买方不能及时按约定付清全部房款,涉及合同违约,需要按合同付违约金。
即使三方合同没有约定付清全部房款的最后日期,法律上也有合理的判断标准,否则岂不是100年后还清也可以?
卖家要求利息补偿非常合理,已经做了很大让步。否则卖家按合同违约要求付违约金,你的损失更大。
你打官司的胜算是0。
一旦打官司,卖家必然拉破脸皮,要求你付违约金,同时撤销原有合同,收回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