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我一个签名伪造了40万元的欠条,将我起诉到法院,而且我败诉了,希望大家帮帮我。

之所以求助网络媒体,是因为人民法院一份违反程序、有失公正的判决,给我们全家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折磨,故恳请各位在了解案件真实情况之后,为我家洗脱这不白之冤。判决违法之处有以下几点:
一、程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打开判决书最后一页,我们可以看到2008年10月20日,但是我们的办案机关却忽略了本案原告于2008年9月13日死亡,2008年9月24日被注销户口。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此时一方当事人已经死亡,案件就应当中止审理,并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参加诉讼。而我们的一审法院,却没有中止案件的审理。于原告死亡一个月后,下发了判决书。这一判决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案件事实方面的几个疑点。
纵观本案的事实方面,略懂常识的人都能看出,案件的事实存在很多疑点,不知道审理案件的法官怎么就没有发现这几方面的疑点,实属罕见。下面就案件事实存在的疑点一一列举:
1、本案当事人在时间方面的疑点。
首先,我们了解的案件事实是2006年11月14日当天,本案原告、本案被告、本案证人三人在原告的收购站起草案件争议的协议书,当时由证人代为书写,由原告、被告签字。这一切看来,都合情合理,没有任何异常。但真正的事实却不是这样,2006年11月14日当天,被告依然还在甘肃省柳园镇,并没有回到黑龙江,并且有11月15日在甘肃省柳园镇邮储银行的转帐凭单为证,同时还有证人2006年11月14日书写的收条为证。这些证据在法庭却被认为“银行卡的交易并非只能本人进行,别人也可以办理相关业务”。这种主观臆断,违反了人民银行、银监局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国银行现实行的是实名制储蓄存款,如果存款人的支付业务确需他人代理的情况下,银行通行的做法是由代理人拿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并且在存款取款凭条上填写存款人、代理人的身份证号,并由代理人签名(签代理人本人的名字)。而从本案被告提供的转账凭单上来看,没有任何代理人的名字,签署的就是当事人的名字,这说明当时是被告本人办理的转账业务。
其次,甘肃省柳园镇位于甘肃省的西大门,紧邻新疆,地理位置十分较偏,从柳园出发,到最近的机场还得需要三天,就算2006年11月14日当天在黑龙江省了,那么一天的时间就算下完飞机再上另一架飞机,也飞不到甘肃省,别说是到柳园镇了,真不明白法官是怎么认定案件事实的?
最后,结合2006年11月14日证人出具的收条、2006年11月15日调取邮储银行的转账凭单,我们得出并且肯定的结论就是“协议书”是伪造的!!!
2、本案协议书上的疑点。
从协议书上来看,一是协议书签名的笔迹不一样,整个协议都是用碳素笔书写的,唯独被告的签字就是用圆珠笔书写的。二是协议书有明显裁剪痕迹,这一点已被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所证实。从上述两点,我们用常理推测,当时是被告书写汇款的汇款人姓名、账号等,在一张纸的下端书写,之后被原告等人伪造成本案的协议。
3、二审当中的授权委托书问题。
二审当中,原告的代理律师出具了,原告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落款日期是2009年5月11日,而原告耿云海死亡的时间是2008年9月13日,实属天大的笑话,难道代理人去“阴间”找到原告签写的授权委托书,这样的举动可以欺骗过我们的法官,但是绝对欺骗不了事实。
这几年来,被告家庭为了这个不公的判决已奔波多年,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唯一希望的就是对案件的再审,并且被告掌握的新证据足以提起再审,但是由于上级法院的不负责,导致被告的冤情无法诉说。为此,无奈才求助于网络媒体,希望能得到帮助。再次谢谢大家。

第1个回答  2011-01-21
可以向检察院提起申诉,通过检察院提起抗诉,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途径。
第2个回答  2011-01-21
如果判决已经生效,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再审,要求给予相关公证判决,潍坊律师徐振才解答。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1-21
既然断定签名是伪造的,为什么不去做笔迹鉴定啊,在这写一大堆有的没的,一个鉴定结论就可以了……
第4个回答  2011-01-21
哪个法院的,这么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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