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指的是法律的实践过程,不仅包括司法程序,还包括行政程序、立法程序以及准司法的仲裁程序。实体性权利、义务,程序性权利、义务是调节这一互相衔接的法律实践过程的机制。
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性权利、义务,实体性权利、义务都已经被法典化,属于抽象的、概念化的形式法范畴,表现为法律规范,但它却是法律程序中的调节机制,本质上是实践的。但是,不可能用程序性权利、义务来界定法律程序,因为程序性权利义务已经形式化,人们不可能在一个平面空间之中复制出在立体空间中进行的复杂过程。
法律上的实体指实体法,直接规定权利义务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刑法》等。程序一般指程序法,规定法律的适用和实现过程的法律,如三大诉讼法。
实体法其内容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如自由、人格、财产、安全等。
另一方面是关于参与各种法律程序的权利,如选举权、诉权、辩护权、知情权等。
这些基本权利是人们建立政府或采用相应法律程序的目的和根据所在。前一方面的内容,如财产权利、人身自由等,作为法律规范的价值目标,同时也是各种法律程序所追求的目标;后一方面的内容,如选举权、诉权、辩护权等,又是法律程序自身的合法性源泉。比较而言,法律程序应当是人们为建立和实现这些价值目标而采取的实践步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实休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