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3月,我国某企业(简称出口商B)与西班牙一公司
(简称进口商F)订立了出口2000吨货物的贸易合同,其贸易
条件为FOB,信用证付款。4月5日,出口商B收到信用证。信用
证中要求海运提单的“托运人”(shipper)一栏内填写进口商F
公司的名称。4月15日,出口商B将该批货物交付给某船公司的
D轮承运。货物装船后,外代公司根据船公司的授权向出口商B
签发了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并在提单“托运人”栏内填写了进口
商F公司的名称,“收货人” 栏填写“ To order ”。
出口商B取得提单后,在该提单上背书向银行办理结
汇。但银行以提单的第一背书人(出口商B)与“托运人”栏内
的记载(进口商F)不符为由拒绝接受该提单,不予结汇。因
此,出口商B无法获得货款。在此之后,出口商B又获悉;载货
船舶抵达目的港后,迟迟未见提单持有人前往码头提货。当地
港务当局又不允许该批货物进入码头仓库。于是船公司根据
提单“托运人----进口商F ”的指示,将该批货物在无正本提
单的情况下,直接交给了收货人。后来,出口商B多次向进口
商F要求直接支付货款,终无结果。无奈,出口商B持正本提
单向船公司和外代公司以无单放货为由,要求他们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船公司和外代公司则坚持出口商B虽然持有正本提
单,但该提单为“指示”提单,其“托运人”为进口商F,而非出
口商B;同时,该提单又未经“托运人”F公司背书,出口商B不
能证明其具有该提单的合法当事人地位,因而出口商B与船公
司和外代公司不存在权力义务关系,所以,出口商B不能向船
公司和外代公司主张权利。
试问:进口商F、船公司及外代公司是否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呢?出口商B的作法是否妥当?应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FOB 条件下托运人地位争议
作为进口商F,要求托运人显示收货人,致使出口商失去提单代表的货权,从而使信用证操作本身失去意义,是明显的不诚信行为。但根据民法的精神,只要双方合意不违背法律和第三方利益,合同仍为有效。进口商不应对此负责。出口商: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应当拒绝在SHIPPER中显示收货人。SHIPPER应当显示出口商名称,提单...
FOB的案例分析
由于FOB情况下,承运人由买方指定,货一旦装到指定的装船地点就由买方自行办理订舱等事宜,而卖方也往往受买方委托代办这些,而往往买方要求将托运人写成买方的公司。这往往会导致在无单放货的情况下卖方很难证明卖方的权利人地位,因为往往会认为托运人是权利人。在此种情况下,建议将在提单上的托运人名称写成卖方,以便...
做D\/P的话,出口商最好采用哪一种贸易术语A FOB B FCA C CIF D EXW...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区别:FCA的交货点是在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地点,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FOB条件下,安排运输是卖方的额外义务。 FCA的航运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它是承运人或代理人所签发的货物收据,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收货人在目的地不是凭航空货...
运输方式的选择和运用800字论文
这两个法律关系相对独立,甲、乙船公司也不属于《海商法》第60条规定的与同一托运人建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从本案的情况分析,卖方的损失是其接受FOB价格条件和买方提供的“影子”提单所造成的风险结果,与货代公司和乙船公司的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二.国际贸易合同关于货款及其履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