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翻译一下以下两段文言文,谢谢!!!

讯明黄宗全等买萧辅臣纸厂一处,据萧辅臣供,实系老约卖出,质之杨氏供称,有伊界。许杨氏先不应将黄宗全堰内挖伤四五尺,黄宗全更不应将许杨氏河坎挖伤四五尺,彼此均有不是。讯诘陈发容、萧辅臣,同供许杨氏河坎约需七八十工,黄宗全河堰约需十余工,经本县酌断,补修许杨氏照五十工,补修黄宗全照二十工,除两抵外,黄宗全应补许杨氏工三十个,照八十文扣算,折价串四百,当堂书立期票。
熊可化一死,实熊九畴与其子可大共为之。故九畴当日承当甚力,乃初谳者不欲以奄奄垂尽之耄叟,偿中道忽摧之壮夫,故坐可大以辟耳。嗣后九畴狱毙,一线余生已在可大。特是尸亲伤心之痛,不能顿释。而历审成案,亦难一朝遽翻,故姑仍原谳。然可大惊魂似鹿,未尝不时梦绕云山也。府审以为留之为日后祥刑之地,与道审所为以俟他日平反者,盖已明明解网一面矣。九畴虽老,独非一命乎?凶人为恶惟日不足,亦顾其罪何如耳。若使发短心长者,尽免抵死之法,天下又岂无蛇蝎之性,愈老而毒者乎!故九畴而在,尚费推敲,况天又诛之哉,磷青圜户,二载而余,而原谋之配,今又复以其子代之,不负可化一死矣。

第1个回答  2011-06-25
这位同学很有耐心,打上这么大段的文字,我看了下,只能明大意,但不能说出具体意思来。
抱歉!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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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06-26
唉 云大的童鞋吧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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