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7-14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缺失的原因与对策探析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概述
自从注册会计师诞生的那一天起,独立性就被当作注册会计师的立身之本。注册会计师行业所取得的社会地位和职业声誉,在很大程度上起决于注册会计师能否始终如一地恪守其独立性,从而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鉴证。随着近几十年来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资本市场结构的日益复杂,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层出不穷,在人们眼前呈现出一个全球范围内的各种经济关系错综复杂的“迷宫”。与科技和管理技术的发展相适应,人力资本得到空前重视,各种复杂的股权激励制度构成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现正处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各种法规、制度还不健全,资本市场、公司治理结构、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等都呈现出独有的特征。在这种环境中,就必须采取措施来维护和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1.1 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涵义
独立审计的产生源于受托经济责任。在财产所有权和经济管理权相分离的体制下,基于经济监督和鉴证的需要产生了审计职业。所谓注册会计的审计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的一种公正无偏的态度,一种在履行专业判断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的压力的精神状态。注册会计师不受那些削弱或纵是有合理的估计仍会削弱注册会计师做出无偏审计决策能力的压力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独立性被职业界视为审计的灵魂,它涉及市场经济的利益公平。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研究和分析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也是一个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生存和发展相伴随的主题。审计的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性,不能主观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一旦独立性受到了影响,审计意见就不可能做到客观、公正。注册会计师审计只有独立,才能得到社会的信任和尊重,才能保证审计的经济监督、经济评价、经济鉴证职能,审计报告才更加可信,审计才更有权威性。
1.2计师审计独立性的经济意义
1.2.1 独立性是一种概率
对会计报表使用者而言,注册会计师服务的价值决定于利害关系人所预期的注册会计师能力的高低,即发现会计报表中错报、漏报或舞弊的能力以及在发现存在错报、漏报或舞弊下,不受客户的影响而客观地对其进行调整或披露的能力。因此,有学者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定义为:发现会计信息系统中错误或缺陷的能力,以及在发现会计信息系统中存在错误或缺陷的情况下,顶住客户压力对其加以披露的能力。按照这种广义的定义,若不考虑注册会计师的技术能力,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还可狭义地表述为:在某一错报或缺陷已经发现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顶住客户压力披露该项错报或缺陷的概率。概率越大,独立性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独立性的这种概率只是一种主观的概率。当我们说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或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时,实际上是说,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面的意见左右而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以致于可以完全信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考虑利用其工作结果进行科学决策。
可见,将独立性表述为概率,并没有动摇对注册会计师服务价值的认可,社会公众只要认为注册会计师不受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左右而能够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即可。既然审计独立性是一种概率,是一种注册会计师顶住客户压力、不为任何利益相关方意见所左右而调整或披露重要的错报或漏报的概率,实质上也就意味着这个概率不可能永远等于1,而是经常地表现为小于1,在[0,1]之间取值的一种客观事实。所以在行业的日常管理中,一方面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宣传教育并加大查处的力度,使其在执业过程中不断克服外界环境的不良影响,抵制有关利益方施加给注册会计师的压力,使其出具公正准确的审计报告。同时,在宣传中应注意强调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能力限制和执业环境的不完善,出现个别审计意见发生偏差的现象也属不可避免,要让社会公众逐步认识到出现审计失败也不一定就必然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1.2.2 独立性是一种风险
这一性质是从报表使用者角度界定的。由于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变化范围,体现为一种概率,所以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但报表使用者决定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时,实质上就隐含着他已对注册会计师表示了信任。换句话说,他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即使他同时承认或认为注册会计师仅仅做到了相对独立,这个独立性水平也是他予以认可的,或处在他心目中可接受的既定水平之上的。这个可接受的独立性既定水平越高,意味着他认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也越高。一旦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实际上低于他的可接受水平,则其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就不是他的本意,其对报表信息的过份信赖就是风险。因此,将独立性看成是一种风险,则报表使用者所承受的风险就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行为的实际结果。
将审计独立性视作一种风险,一方面要求在行业管理中应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不断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履约责任,尽量减少报表使用者的决策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必要时刻提醒报表使用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不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公允性的担保,也不能成为报表使用人进行决策的避险工具。作为社会分工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存在的价值在于其所减少的财务风险大于由于其存在而增加的成本,从而对整个社会而言是有益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帮助报表使用人减少决策风险,但决不是消除决策风险,也不可能消除决策风险。同样,会计报表使用者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做出决策,任何时候都应当谨慎。如此可能有助于人们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更正确认识,有利于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使其更好的发展和服务于社会。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缺失的衡量标准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已有30多年,这30多年来,审计独立性问题一直存在,各方部门和机构为其做了很多工作,也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从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来看:早在1997年,国务院财政部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其中第十一条就规定了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回避的情形,这是为了尽量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随后2001年证监会颁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对财务审计费用和财务审计以外的其他费用进行披露,旨在通过市场机制约束注册会计师的行为;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取消了前置程序,实施了举证责任倒置,这降低了普通投资者的诉讼成本,增强了社会监督,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违规压力。虽然努力能看到,发展也确实存在,但审计独立性缺失现象仍不容乐观,从琼民源事件,到大庆联谊事件、直到后来的银广夏事件等,我国的证券市场舞弊案还在频频发生,近几年,注册会计师因为审计失败而入狱的消息也不绝于耳,法律法规在不断出台,但审计舞弊却没有得到好的制止了。我们应该如何判断在实施审计过程当中是否满足审计的独立,本文将尝试性地从以下六个标准对其加以衡量。
2.1 业务关系标准
会计师在执业前后是否与客户单位存在一定的组织或其他业务关系。在实施审计前,如果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已经有了一定的业务关系上尽管现在已不存在,但我们仍然应该对其独立性持谨慎怀疑的态度。此外,如果在实务中发现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审计业务后即脱离原会计师事务所而到客户单位工作,我们完全可以认定其在该项审计业务中没有保持独立性。很显然,当审计业务正在开展的时候,被审计单位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招聘谈判也同时在进行,此时,审计独立性受到干扰是很自然的事情,至少我们认为在形式上是不独立的。
2.2 财务利益标准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受资或投资关系,或者存在审计业务收费以外的财务关系,我们应该关注其审计独立性。被审计单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投资者,或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是被审计单位直接或间接投资者,则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将受到损害。审计业务收费以外的财务关系,如或有收费,即审计收费根据被审的特定结果来确定,如按资产总额或所有者权益总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审计费用。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与审计结果相关,会影响其出具审计报告时的客观、公正,从而有损其审计独立性。或者当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时,会计师事务所会考虑其今后的发展,出具有利于鉴证客户的审计报告,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会受到损害。
2.3潜在诉讼标准
当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客户之间发生或即将发生诉讼案时,事务所和客户保持客观性的能力就存在问题。发生的诉讼形成会计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对立,可能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例如:如果管理当局指控会计师事务所以前年度的审计有缺陷,那么该事务所在本年度审计中就被认为不独立;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因欺诈性财务报告或其他欺诈行为而指控管理当局,那么也会因此而丧失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客户公司或管理当局同时被第三者起诉,如证券集体诉讼案,这类诉讼本身不会影响独立性,然而,审计诉讼一旦发生,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很有可能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形成利益集团,进而影响其独立性等。
2.4亲属关系标准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与被审计单位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有近亲关系,则有可能影响其审计独立性。当注册会计师的近亲属在被审计单位工作,或虽不在被审计单位工作但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联系时,则认为可能会影响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若注册会计师的亲属担任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职务或者参与了被审会计报表的主要生成过程,在这种的情况下,通常可以认定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受到了损害。
2.5非审计服务重要性标准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向客户单位提供的非审计服务的重要性来判断其审计独立性。在提供管理咨询服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作为顾问师,实际上扮演着决策者的角色。虽然管理当局可以自主接受、修改或拒绝注册会计师所提出的建议,但其前提是管理当局必须对建议作一番斟酌。况且,管理当局向注册会计师征求意见,当然是打算采纳他们的意见或建议,而不是忽略。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建议的过程中,实际上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决策效果。如果注册会计师一方面扮演决策者的角色,另一方面又要对决策者的工作进行审计,必然损害其独立性。
三、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缺失影响因素的分析
3.1 政府过度干预
政府干预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一些事务所在承揽业务时,往往还会寻求其可依赖的行政权力的帮助。第二,某些政府管理部门或垄断行业,还在以书面文件、口头通知、会议传达、权利制裁等形式指点或变相指定个别事务所承做某行业或某项业务,或者出于地方和局部利益干预审计意见。第三,一些被审计单位也利用其同政府部门的某些关系,借助于行政权力,对事务所施加压力,影响审计意见。虽然事务所并非生存在“世外桃源”,注册会计师也并非“不食人间烟火”。但不可否认,政府部门如果不走出控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怪圈,注册会计师审计就不会真正独立。各事务所也不可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审计质量也不会真正得到提高。
3.2 法律法规不完善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有教育制裁的功能,民事责任则兼有损失救济和教育制裁之双重功能。对于主要是在经济利益上遭受损害的投资者而言,对违法者民事责任的追究最能实现其渴望获得补偿的心理;对于因追逐经济利益而放弃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而言,从经济利益上对其惩处才能真正罚到痛处。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如《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刑法》中,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较多,关于民事责任的条款却较少,造成了我国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投资者对事务所提出民事赔偿的司法诉讼时,民事赔偿条款可操作性差,法院或以“法律不适用”的理由驳回,或者对注册会计师的经济处罚远小于其给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这极易诱发注册会计师激进的商业动机和行为,有时甚至会为个人利益而置公众利益而不顾。如在已查明的郑百文、红光实业、ST张家界、银广夏、麦科特等十大上市公司管理舞弊案中,只有审计银广夏的会计事务所——中天勤受到最严重的处罚,对涉及其他上市公司舞弊的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均不够。因此,审计的整体风险水平较低,在经济利益诱导下,注册会计师最终选择了与企业“合谋”,丧失审计独立性。
3.3 注册会计师市场混乱
注册会计师市场混乱局面主要表现在:注册会计师同时挂靠好几家事务所,采用“游击队的战术”,这个事务所出了问题跑到另一所照样工作的事情经常发生;一名注册会计师招集一帮临时业务助理人员,承接项目后,主要依靠业务助理人员去完成,出具审计报告,最后由未亲自参加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情况普遍存在。以上情况的存在,使得注册会计师已无必要或无暇考虑审计的独立性,可想而知,审计质量下降也就不足为奇。
目前,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格局呈现多、小、散、乱的局面。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才放开,“裂变”效应就出来了,一夜之间,像雨后春笋一样冒出很多新的事务所。许多中、小事务所还处于如何生存下去的阶段,选择业务的自主性十分小。为了抢业务而降低审计收费,过低的审计收费是注册会计师无法完成全部审计工作,从而导致结论有事偏颇。另一方面为了生存,一些事务所常常会屈从于客户的压力,出卖审计原则,出具违心的审计报告。试想,这时审计哪有独立性可谈,审计的质量低下也就成为必然。
3.4 监管体制不到位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环境包括监管主体、监管客体以及权利配置与制衡机制三方面。在我国的监管体系中,政府是主要的监管主体。
注册会计师行业政府监管模式的权威性强,具有足够的强制力,能够干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各个方面,较易被社会公众和被监管行业接受。但实施监管的部门数目太多,即国家审计机关、财政部、工商局、证监会等都具有监管权,将导致职责不明、多头管理造成监管主次不清、监管不力,同时也是对社会资本极大的浪费,明显不符合监管投入的成本效益原则。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采用的是强大的政府监管模式,在很多方面法律赋予政府部门的权力相当大。但就是这样一个强大的监管体系却仍不能达到预想的效果。
而在行业自律方面,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作为财政部门的下属机构进行管理,不能从根本上摆脱行政干预,不能代表其成员有效的发展和保护本行业,削弱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独立性。监管体制的不到位,被查处的风险较低。由于《注册会计师法》尚未修订完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监管如何界定没有依据。行政监管从两年的实践来看,似乎也有些力不从心。行业内几乎人人知道的,许多业务是靠给予回扣、信息费等影响独立性的手段获得的,部分项目的意见是按照委托人的意图发表的情况,目前基本上未查处过或查处的比例小,与巨大的经济利益相比,其收益和风险还很不对等。也就是说,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作假或发表不恰当意见后查出的比例较小,使得其为了丰厚的回报会不考虑风险而丧失独立性,做出有损注册会计师形象的违法违纪事件。
所以说,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政府监管模式和行业自律方面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改善的。
3.5 现有组织形式的缺陷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风险低,且责任“有限”,它被业内人士广为接受。但事实证明,这一组织形式不利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维护,不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目前,我国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最低注册资本是30万元,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事务所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在这种组织形式下,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承担的风险都是有限的,实际损失远远小于广大投资者因虚假信息遭受的损失,既不能充分激发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也不足以在出现审计失责时惩戒相关责任人。
亿安科技、麦科特、银广夏等一系列审计失败事件的集中曝光及中诚、中天勤和华鹏等会计师事务所的摘牌,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审计质量问题和事务所体制问题的再度关注,换汤不换药的体质无疑是问题的症结所在。然而,一份由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诚信教育教材开发组对深圳、上海、厦门等七地会计师事务所的92位负责人的调查表明,有40.63%的人认为国内事务所最适合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合伙制”,占第一位;选择无限合伙制的只有8.33%,选择率最低。这一调查结果反映了不同利益主体的自然选择。在趋利避害的天性下,绝大部分失误多都会选择对自身风险最小,收益最大的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如此受欢迎,以致一度忽视了有限责任致命的缺点,同时大大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执业行为的高度制约,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因此,必须转变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大多为有限责任的现状,以加强我国民间审计的独立性。
3.6 职业道德水平不高
实质上的独立是一种无形的精神独立,是对审计人员的内在要求,注册会计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其实质上的独立。美国学者考尔博格(Kohl berg)曾将个体的道德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1)放纵阶段。处于这个阶段的个体,只关心眼前利益,关心外部奖惩,如金钱、地位、名声等。(2)顺从阶段。处于这个阶段的个体承认并遵循社会或有影响的团体所界定的品行标准。(3)开悟阶段。处于这个阶段的个体,不限于顺从已有的社会规范、法律和权威,而是自觉的按照高水准的道德规范选择自己的行为。在这里,道德规范不再是强制性的约束,而是一种稳定的职业心理和习惯。按照这一理论分析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我国很多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意识的发展还处在最初的放纵阶段。从业人员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特性尚缺乏全面的认识,尚未普遍树立起强烈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以及职业道德观念,而是在利益驱动的情况下,做出很多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对策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灵魂,是客观公正的前提。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是诚信产品,为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应对的措施。
4.1 限制政府权利介入
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进行干预的这种现状急待于改善。首先,我们可寄希望于中国证监会希望它能加大监管力度,减少各地政府部门干涉上市公司的权力;其次,我们还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来限制政府的权力,即以法制权,就目前来说这项措施的难度是比较大的,因为在我国这样一个由计划经济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中,政府的权力是相当大的,有时可能会出现权大于法的现象。
权力细分市场最大的弊端是助长了事务所的贿赂和出具不实报告的行为,最终损害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现在问题是如何制约权力,使权力在推动市场的同时不干预市场,也就是说在不该权力介入的地方权力要退出市场。一些人将希望寄予中注协,希望其能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实际上,中注协在这方面己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要形成强有力的制约,还需依靠更高的权力机构和立法形式来综合加以解决,即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律制约法律。
4.2 建立健全民事赔偿制度
积极推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注册会计师工作谨慎程度或过错的程度,使其在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受侵害的利益相关者可向违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损害赔偿之诉讼,使出具虚假报告的事务所和责任人员为其行为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制止注册会计师的投机行为,促使注册会计师加强风险意识,在整个执业过程中保持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但在强化民事赔偿制度的同时也应注意惩罚的度的问题。赔偿不到位固然是影响我国审计质量的原因之一。但如果在审计失败时一味使用“深口袋理论,使审计人员始终陷于无以翻身的赔偿风险之中,可能会刺激审计人员挺而走险。因此要在强化民事赔偿制度的同时,把握赔偿的度,使赔偿真正对注册会计师起到威慑作用。
4.3 制定收费标准,规范市场
从短期来看,各地注协应监督各会计师事务所遵循最低收费标准,严禁各事务所搞不正当的低价竞争,使注册会计师能够真正脱离开与企业的经济关联,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在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下,事务所普遍缺乏风险意识,不实行最低限价将会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难以生存和发展。各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采取全行业集体签约的形式,协议制定本地区执业收费最低限价,并相互监督,确保所达成的协议顺利执行。监督的方式可以是由行业协会不定期召集会计师事务所开会,讨论行业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最低限价的执行情况;也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举报的方式相互监督,如果有确实违反了最低限价的,在全行业内通报。
从长远来看,必须进行供需调整,使供需达到平衡,由市场自主决定价格。这个市场有别于一般市场,它的供给要素——注册会计师是社会监督体系的主力军。对这一市场不宜让其完全自由放任,自由竞争。在供过于求时,靠供方压价竞争,要素流失,求得平衡。这样会使注册会计师职业不稳定,特别是在目前市场不规范、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流失的要素不是劣等的,反而可能是优等的,因此政府应主要通过宏观调控来解决失衡问题。应建议有关部门:始终坚持以通过考试作为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惟一途径;严格控制新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组织专门人员不间断地确定各时期注册会计师队伍的规模。
4.4 改善行业监管机制,设立自律惩戒委员会
选择管理模式的标准在于它是否与本国国情结合,运行起来是否顺畅,是否降低管制成本,提高管制质量与效率,从而最大程度的保护公众利益,促进注册会计师执业服务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鉴于此,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其注册会计师管制模式可以是不同的。
无论是理论上还是世界各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制实践中,只有将政府与市场的力量有机地配合起来,将自我管理和政府管制力量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独立管制模式就是这种结合的一种代表。从长远来看,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可借鉴国外的独立管理模式。结合中国国情,在国务院下设立一个独立的“注册会计师管理委员会”,由委员会统一负责监管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
4.5 取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加强合伙制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两种。由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风险低,且责任“有限”,它被业内人士广为接受。但事实证明,这一组织形式不利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维护,不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合伙制这种组织形式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积极影响就体现在“无限”和“合伙”这两个方面:“无限”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承担无限责任,与以有限责任成立的事务所相比,可用来约束注册会计师行为的资源增加了,从而也就增加了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评分。“合伙”则利于相互促进、相互监督,这种相互作用增强了职业能力,也增强了某一个注册会计师抵制管理层压力的能力。
从提高注册会计审计独立性的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是较为理想的选择。它的最大特点在于既融入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事务所的优点,又摒弃了它们的不足。在这种事务所组织形式下,无过失的合伙人不必为别人的错误或舞弊行为付出惨重代价,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后顾之忧;有过失的注册会计师则必须承担无限赔偿责任,从而提高其风险意识和整个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防范风险能力。同时增加社会公众对审计行业的认同感。
截止1999年4月,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几大会计师事务所均已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的组织模式。提高注册会计审计独立性,建立有限责任合伙制是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大势所趋。
4.6 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
职业道德的实施主要靠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感和良心,职业道德建设的任务不会自行实现,道德品格也难以在每个人员身上自发形成,只有通过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反复诱导和教育灌输,强化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观念,巩固和发展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和习惯来实现。加强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审计业务质量主要是由注册会计师业务能力体现出来,包括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等等。为了提高审计质量,一方面要通过后续教育坚持对事务所的执业人员专业水平的培养,全面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另一方面要通过后续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素质。并通过考试、考核等手段检验注册会计师是否达到这一要求,并将其形成一套科学的优胜劣汰的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才能落到实处,审计质量也才会逐渐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