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7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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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6-19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应负全责,由此引发了诸多案例。

  ●人车之争很快被简约成某种符号并成为一种互相影响的社会情绪,它让争执陷入了又一种意识形态的争端。

  8月9日到8月15日,北京市针对《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为期一周的意见征集。此次意见征集使《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正式施行三个多月后,再次就“机动车负全责”这一话题陷入了越来越强烈的争议和社会情绪之中。

  9月3日,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话题就是:发生事故后,机动车司机是否应当负全部责任?会上共有16位陈述人,其中有10人对这个条款持反对态度,不过在会上,也有5个陈述人是赞同这项条款的。

  9月13日,新浪网网民对“机动车负全责”的规定认为法规不合理与合理的意见以91.92%对7.63%的悬殊比例依然针锋相对。

  认为法规不合理的人纷纷表示:“生命权大于通行权”的提法并没有什么不对,但是行人违章依然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

  那么,在这场究竟怎样才是真正“以人为本”的争执中,到底哪一方会最后胜出呢?虽然至今未有定论,但北京陆续发生的两起在公众中引起重大反响的案例值得深思。

  新交通法规实施第一案

  这是一起典型的人车相撞的惨剧。被撞的曹志秀死了,其丈夫要求开车人赔偿近24万元,并为此告上法庭。至今审判结果还没有下达……

  2004年5月9日晚上9点左右,从四川来北京打工的吴军发和妻子曹志秀为了抄近路,在横穿南二环菜户营桥主路时,曹志秀被一辆在内侧车道行驶的奥拓车撞倒,当场死亡。当时驾驶这辆奥拓车的司机刘寰说:“当时她正在横穿马路,我踩刹车来不及了,因为我想她往前走两步,就过去了;因为我还怕追尾。”

  事故发生地是在二环主路的隔离带上,这里有五六处地方的铁丝网是后来加上去的。在这里散步的居民表示,每天都有人从这个地方横穿二环主路。

  对这起事故,北京市交管部门认定,行人曹志秀违法横穿机动车道,但同时司机刘寰发现情况后也未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结果应该是双方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不久,刘寰和吴军发曾经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进行过协商,但是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偿数额却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吴军发把刘寰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吴军发的诉讼请求赔偿一共是239618元。

  在接受采访时,吴军发的代理律师武良军告诉记者:“虽然4个月过去了,但吴军发悲痛的心情仍然没有平复。现在他跟随老乡到了天津,本来从事木工的他只能在这里的建筑工地上做一些零活。他和曹志秀的孩子仍然在四川,有时候他一打电话给孩子,心情就更加不好,所以没法做工。”

  同时,武良军解释了吴军发请求赔偿金额的来源:“我们提出的赔偿数额,是按照新的道路交通法提出的。尽管死者穿越封闭道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是奥拓车也负有责任。奥拓车存在着操作不当和刹车不合格,应该负主要责任。”而奥拓车的代理律师认为死者违法横穿快速路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奥拓车是正常行驶,事故发生时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因此在这个交通事故中不应该负有同等责任。本着公平人道的原则,驾驶员愿意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这起案件还在审理当中,法院已经开了两次庭,但目前仍然没有宣判结果。按照新交通法,到底谁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赔偿会是多少,这些都还是个未知数。武良军向记者透露,吴军发一直在等待着结果,拿到钱后,他就准备回家了。而此前,吴军发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说:“我的孩子太小了,我就没有时间出来了,我想有点钱,也好养育他们。”

  肇事司机刘寰同样也在等待着判决结果。他告诉记者,自己的损失也是很大的。出事后,刘寰就把自己的奥拓车以1万元卖了,并用这1万元钱垫付了对方的丧葬费。同时,他还失去了原来的工作。一旦判决让他陪24万的话,他说自己真不知道从哪里去筹这笔钱。

  夫妻因怕“机动车负全责”而离婚

  《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后,还配套出台了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其中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现在起步就是20万,最高的甚至达到百万元。

  对于每一个开车人而言,规定的赔偿金额过于庞大,特别是如果主要责任在行人而非驾驶者,这笔巨额赔偿有点“冤枉”。

  正因此,北京一家媒体近日爆出一条和新交通法规有关的新闻,大概内容是,在一家出版社工作的梁小姐在8月19日跟结婚4年的丈夫正式协议离婚。致使两人婚姻“破裂”的原因,据梁小姐所说,是对“机动车负全责”这一规定将要实施的担心。该报道称,梁小姐夫妻的收入都不错,家里所有资产达上百万元。结婚4年来,她和丈夫一直都很恩爱,两人还有一个1岁多的孩子。但是,自从新《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机动车负全责”这一项规定却让两人萌生不安。

  报道提到,梁小姐很激动地说:“我们觉得‘机动车负全责’这一条规定太不合理了!现在你不去撞人,但别人来撞你怎么办?总不能让司机负全责啊!”梁小姐的丈夫担心万一出事了,高额的赔款会对家里经济状况造成打击,加上梁小姐的车技并不熟练,所以其丈夫“勒令”她从此不能再自己开车,上下班都由他接送或打车。为了规避风险,他俩做出了惊人之举:离婚。离婚前,其丈夫把自己名下的上百万财产都转给了梁小姐,个人财产就只剩下一部车。

  梁小姐表示,“离婚”只是为了表达自己对新法规的不满,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知道许多人会因为此事而想出各种办法避免赔款。但她同时也说:“如果9月份的听证会上,‘机动车负全责’这一规定有所修改,我们会考虑复婚的。”

  记者获悉,梁小姐和她的丈夫依然生活在一起,好像根本没有离婚这回事。

  这条新闻一出,立刻在网上引发了很大的讨论。有网友这么认为,“虽然假离婚已经不是新鲜事了,但这种为了逃避交通责任的假离婚和为了在拆迁、分房等时占便宜的假离婚是两码事。这样做是很冒险的,因为缺乏了约束和负担,自我控制意识就会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就越高。”还有网友表示,“他们的想法太简单了!一般买车都会上保险,万一车主撞人了,保险公司必定会替车主赔偿大部分。如果实在没钱给付剩下的部分,法院就会强制把车拿去拍卖付款。假如连车也过户给媳妇,追查起来还是得赔钱。不过新交规还真是害人,这也算是规避法律风险的一种无奈之举吧。”

  生命至上:立法以人为本

  “新法规的实施直接影响到每个交通参与者的观念和行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然后根据事故性质决定私了或者报警。”北京市交管局宣传处副处长郝满良并不赞同坊间的说法。

  制订交通法的想法最初是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的。该局宣传部门的王姓干事告诉记者:“现实的交通情况对法律的需求极为迫切。1984年的秋天,交通开始逐步发达的北京市第一次出现了拥堵。1993年公安部开始起草,1996年10月至1998年初步拟就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送审国务院,经过国务院办公厅与法制办三年讨论协调以后,形成《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于2001年12月进入人大立法程序。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时,草案增加了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若无过错,可以免责的规定,即民间俗称的‘撞了也白撞’。到了三审,考虑到与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比,机动车处于相对强势地位,因此规定除非交通事故是由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引起的,而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否则机动车不能免责。”王干事还透露,“该条款对机动车的责任认定方式,在四审时仍然引起若干代表的不同意见。不过,新交规的出台,也意味着中国的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将面临交通管理与安全管理的‘依法’分离。”

  郝满良在接受采访时说,新交规的“以人为本”的原则包括秩序管理、方便群众和事故救助三方面。“作为机动车负全责,实际上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只要造成伤害,机动车就要承担全部的责任,这体现了法律法规的人性化和社会的理性关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在去年颁布的,今年5月1日在全国实施。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我国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一直是‘以责论处’,即‘交通事故责任’等同于‘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过错方承担全部事故后果。实施后,两者不再是一种对等关系,完全分开。也就是说,交管部门虽然判定了交通事故的过错方,但事实后果就极有可能是过错方事实‘受益’,由非过错方负担赔偿责任,承担其过错引发的后果。其实,这种‘责任’与‘赔偿’完全分开的做法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在采用,都作为‘以人为本’的标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朱世明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称:交通立法的目的既是为了“善后”交通事故,也是为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不管违规者是哪一方,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最受伤的”经常是非机动车和行人。这可能是让“机动车负全责”最基本的背景。另一个背景就是,“现在司机车开得都挺猛的”。朱世明坦言,如果这一条能让司机稍微“胆小一点”,让行人少受些“伤”,那么立法的目的也就达到了。但他也指出,“机动车负全责”这一条规定读起来比较原则、笼统。“说它原则是指仍需要对相关问题加以详尽的解释和细致的规定;说它笼统是讲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会有三种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有刑事责任。然而在该条文中仅表述为责任过于笼统,这样容易使人产生误解,混淆法律概念。”

  谁来维护司机权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法律究竟是保护谁的利益?对于守法者来说这样的法律是不公平的。”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室教授陈天棋则就“机动车负全责”提出了完全相左的意见。

  他尖锐地指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不应过分强调对行人的人文关怀,司机应同样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受惠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现在赔偿金额起步就是20万元,确定具体数额不仅要根据当地的人均消费水平,甚至还要根据个人收入水平。“这也就是说,撞死一个大款和平常人大不相同。现在很多保险公司还正在将无过错责任赔偿取消了,因为你没有过失,保险公司就不赔偿了。而在很多发达国家,这些风险都是由保险公司而不是由机动车驾驶员个人承担的。”陈天棋表示,法律法规的实施应与制度相配套,但在新法规下,出事之后驾驶员的利益既得不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又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付。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周政教授与其持有相同的观点,认为与过去相比,“机动车负全责”这个规定矫枉过正,是对“以人为本”理念的曲解。“‘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否包含司机的权利?过去,‘撞了白撞’这种提法在话语权上是对行人的一种伤害,但现在一出事故就把司机一棍子打死的做法,似乎并不妥当。强调‘以人为本’是对的,但司机在正常行驶时,是否也应享有保护呢?如果车辆‘闯’进人行道,司机理当受到制裁;但照章行车,法律也应给予保护。不能一提‘以人为本’,就照顾了一个群体而忽视了另一部分人利益的存在。”

  他说自己研究过新《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面确有不妥之处。“第69条第二项,应当与第67条综合在一起来写,因为制定法律、法规应当清楚明确,让人一看就明白,不至于产生歧义。我认为,应该这样书写:‘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与行人,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依各方当时的过错程度来定,无法确定当事人过错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员不能提出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证据的,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以后,出现了这样一些“碰瓷儿”的人。他们经常故意被车撞到,然后向驾驶员索取赔偿。周政对这个现象进行了分析:“正是新交规明显的不合理之处,鼓励了一些人做出不尊重自身生命权的违法行为,打破了现行的保险体系,哺育了这个‘碰瓷儿行业’的发展壮大,这让法官也无所适从。替违法分子敲诈守法驾驶员,使驾驶员成了法律面前最大的弱者和受害者,这样的不法行人越来越多(当然付出生命权的也越来越多);守法的驾驶员中倾家荡产的越来越多……”

  说到这里,他的语气越来越短促。“这样,将造成许多原来守法的驾驶员被迫选择获取责任,以获得保险赔偿。而这将造成更加严重的人员伤亡,因为驾驶员如果没有责任,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最终,生命权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路权就更谈不上了,交通事故越来越多,死伤越来越重。倒使‘碰瓷儿’现象成为一种‘新兴产业’了。”

  9月10日下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由江苏省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征集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的意见。值得一提的是,草案中对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规定机动车一方可不必负全责。《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也正在制定、修改之中,这个正在广泛征询意见中的“条例”的最大亮点就是:机动车与有违章行为的行人相碰,驾驶员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减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赔偿也相应减除。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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