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并作完物品包括办公用品交接,工作交接手续后,公司却不给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且公司已经收缴了考勤卡且不允许该员工再到公司上班也不允许进入公司办离职证明;和公司人事部门沟通未果,人事主管的短信回复是员工已经办完离职工作交接手续,离职证明开不开离职都已成事实,公司没有理由要求员工再到公司。在得到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前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是否违法,依据是什么?如果原公司不开解除证明,且采取强制手段不让员工到岗,又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和社保,支付的标准是什么呢?
最主要的是原公司不配合办理手续,新公司又催要劳动合同解除证明,有没有好办法和新公司签约?感谢大家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