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2年欠别人1万元,写借条一张,先后将钱还清,但未拿走欠条。今年他在法院起诉,说没还他的钱,是不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那么我能胜诉吗?希望高人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