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宅基地, 较详细 !!

背景 :

<< 1979年(弟弟偷渡去香港 )之前,我(女生),弟弟,妈妈,3人同住,1980年农村分宅基地 ,1989年发“土地使用证 ”, 登记人的名字居然写错了 >>

经过:
1980年,我付款买了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共560元,180平方米(分别由两块位于不同位置的土地组成),而且在其中一块上面建了五间瓦房出租,另一块是我跟妈妈俩个人一起住了几十年,直到妈妈过世后,才离开搬出去,全没有房产证的。可能由于传统观念,我是女生,农村家庭“重男轻女”“男尊女卑”,在1989年发证的时候,在集体用地“土地使用证”上,居然写了我香港弟弟的名字,我是跟妈妈住在一起的,我一直把使用证保留在自己家中,也没有去转名, (其实我当年有想去转名,但1989年负责管理地皮的村官员说不行,我在那时立刻写信给弟弟提及这件事,他的回信说:看不起农村地皮,不要 !)
现在,地皮升值了, 他居然窄骗当地国土局,说是他买的,土地使用证不见了,要申请补办。(我立刻前往国土局申诉,说“使用证”在我家,停止补发新证)
虽然当年付款的收据不见了。但是,当年村里(1980)的书记,生产队队长,会计,都能站出来和书面证明是我付款的,而且弟弟是1979年偷渡去香港的,1980年,根本没有回来。再加上我找到了当年(1981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1982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的法律条文规定,宅基地是分配给本生产队社员的,他1979年已经偷渡出境,获得当时(属英国统治的)香港居留权(全村农民都知道这件事),同时被撤销本村农业户口,他根本没有资格享有这种权利。 而且1989年在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农业人口是2个人,那时候只有我跟妈妈两人同住,都是本生产大队的社员。另外,我还有一张能证明当年只有我才有购买这块地皮的财力的收据—— “超支款” :由于弟弟在1979年之前屡次偷渡出境, 都不成功,被边防军遣返到收容所,进行劳改,扣留。生产队为惩罚我们一家, 把我所赚的工资扣完,以至我家几年没钱购买粮食,因而欠下生产队的一笔贷款,即“超支款”合共540元。后来1981年由我来(艰辛地)还款 !!

如果要诉讼的话,我的胜算高吗? 还是有其他可行的办法(例如到国土局直接变更)。

另外我想问一下法律的依据是按照1980年我买地的时候,还是1989年发放使用证,进行土地登记的时候呢 ?因为国土局1986年才成立。由于我在国内还有一个弟弟,是现在的村书记,(香港弟弟欠下他一笔钱 ),当地国土部门似乎有点畏权,说根据的法律是1986《广东省关于实施土地管理法》,那时候是可以让回乡落户的香港人申请的(但他二十几年也甚少回来),而不是1962—1982年间,国务院颁布的(只有本村农民,生产队社员才可以申请)。国土部门还在调解中(有偏袒)。
(事实就是我买的,这是铁一般的事实)!!!

人间如梦, 可否一战 ?
无尽感激 !! 谢谢 !

第1个回答  2007-04-29
若你说的是事实,你该拿刀去劈.网上的人只能给你建议,帮不上什么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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