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卖方,和中介及买房者与2.24号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上签的是4.12号交房,补充条款中卖方收到全款后交房,中介4.11号通知我去办理过户,已经是交房时间了,才通知我过户,是买方的贷款银行征信出了问题而耽误了时间。我是和买方夫妇签订的购房协议,但中介要我过户时只与买方一人办理过户,因买方办了假离婚贷款,现在我要求1、与买方夫妇办理过户手续。2、因买方耽误了交房时间,我要求买方按全款后交房。我的要求合理吗?算谁违约。
补充协议中有如银行和房地局政策买方的资信问题而不能交易,三方都不算违约,甲方退回定金,我能采用这一条终止交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