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在县医药局工作,具有药师资格。从单位退休后,原单位一直给缴纳医保。
由于原单位并没有明确规章制度限制退休人员不可以再次在同行业就业等。而且处于可以帮家里负担一些经济的考虑,今年经朋友介绍在一家私人的医药超市打工,属临时性质,工作性质就是当顾客咨询时介绍药品功效等。
谁知今年开始单位在没有给予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不给交纳医保了(只发了卡,卡中没有钱)。同样退休在家没有再工作的人依然继续给缴纳。理由是原单位有自己的药店,和退休人员所打工的私人医药超市具有竞争关系,如果停止打工原单位就给继续缴纳医保。
请问原单位的这种做法对吗?有法律依据吗?我们针对这用情况应该怎么办呢?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对于已经退休的人来讲医保很重要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