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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视人,蔑视人,摧残人,是“左”的突出表现,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我国经历了长期封建社会,作为封建社会基本人群的农民,他们没有起码的做人的权利。马克思说:“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1卷第411页)马克思讲的是德国的封建社会,但这个原则具有普遍性,中国的封建社会实际上也是这样。

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是对“人”的问题的一次深刻教育,使人们懂得了要尊重人的权利。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各种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提出和落实,也是对人的权利问题的生动教育。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以后,党中央对“以人为本”的意义和内涵进一步阐释。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要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党的十七大提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在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响亮提出,人的生命高于一切,抢救生命是重中之重。这是对“以人为本”的最明确也是最好的诠释,把对人的理解提到新的高度。这里,已经抛开了片面的阶级论,这里讲的人,是覆盖全社会的,不分阶级、地位、财产多少,前后都没有限制词。这次抗震救灾,使珍爱生命,尊重生命的理念,深入人心,是一次极为成功的关于“人”的问题的普遍教育。

从否定人性、人道、人权,见“人”就批,到提出“以人为本”,把人的生命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这表明,在“人”的问题上我们的思想观念和理论,已经实现了根本的转变。

转变之三:对待自然的态度——从“人定胜天”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在对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我们一度坚信“人定胜天”,迷信人的主观能动性。在这种思想观念的支配下,在“敢叫日月换新天”,“重新安排河山”,“改天换地”这些豪言壮语的鼓舞下,无限度地向大自然索取。另一方面,在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以后,不少地方片面追求GDP,而忽视了对环境和生态的保护。近年来,频频出现的生态灾难使人们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开始觉醒。

1998年长江洪涝灾害后,人们重温恩格斯的话:“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4集第383页)恩格斯的这些话,好像就是针对我们今人而言,使人们有所醒悟,从此停止了对长江上游林木的乱砍滥伐。2004年12月3日,老一辈革命家任仲夷同北京的一位学者探讨科学发展观,写了一段很精辟的话:“与天斗与地斗其乐无穷,何乐之有?到头来还是其苦无穷。从根本上讲,人是不能胜天的。天——大自然,大宇宙,只能与之和平共处,与之适应,绝勿做违天之事。违天,即违背自然规律和客观规律。违天,是做孽。古语曰:人(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治(逭),我说的自做孽是指违反客观规律之事,教训太多了。”(引者按:原文有两处讹误)这是任仲夷对几十年来我们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刻反思,也是许多人的共识,具有代表性。

近年来,党中央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作为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之一。2006年10月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又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之一。党的十七大又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任务。这标志着我们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思想观念已经有了大转变。可喜的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已经越来越成为全民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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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4-08
gfgf

参考资料:g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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