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当具有取得
注册会计师证书后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此说法错误。应为”最近”连续五年和从事“下列”审计业务(即必须是文件中列举的业务)。
二、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其中第四条规定如下:
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
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