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买房,男方一个人付了首付,婚后房产证下来了,写的女方一个人的名字,但是按揭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这属于共同财产吗?
如果是婚前房产证下来了,写的女方一人的名字呢?
有点混乱,不是婚前婚后的问题,是合同主体和办理房产证主体应该一致的问题。
我在网上看到网友回复时说到了一种属于南方对于女方赠与的情况,请问是怎么回事?
是否是赠与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议。一般的解决方案是,房子归女方所有,但须返还首付款和补偿按揭、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