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川宪法意识作为一种观念上的宪法,指人们对宪法的产生、本质、作用等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解,对宪法的要求和态度以及各种行为合宪性评价的思想及观点.它不仅是提高公民自身法律素质的根本,也是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基础,更是实施
依法治国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
十七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人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这更彭显了新时期加强公民宪法意识教育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民的宪法意识的内涵也不外乎民主与法制两个层面.其中民主层面包括基本权利惫识、主人翁意识、契约意识、监督意识;法制层面包括宪法至上观念和诉讼意识.
1基本权利意识是宪法意识的核心内容
基本权利意识指公民对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观点、看法及态度的总称.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生存权、人身人格权,
政治权利以及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这些权利涵盖作为一国公民理应享有权利的方方面面.生存权、人身人格权是人之为人应该享有的最基本权利,是作为一个自然机体和社会成员不可或缺的.它不仅是公民参与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的根本前提,更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政治权利是核心权利.人的本质在于其社会性.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人的社会性凸显于公民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理性地参与政治活动之中.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保障公民生存权利、人身人格权,实现政治权利的基石.2(X抖年
宪法修正案中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人国家根本大法中,使“人权”由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进一步完善了公民权利保障的原则规定,夯实了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基础.由此可见,在追求民主与法治的当代中国,公民是否具备基本权利意识,不仅是衡量自身是否具备进人社会的标尺,也是体现国家民主化程度与人权状况的标志.缺少这些基本权利意识,公民只能是纯粹生物意义上的人,很难真正地融人社会,而国家权力也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谓的民主法治的文明国家也只能是徒有其表.在实际生活中,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应享有的某些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并不能够实际享有,那么,培育公民基本权利意识,引导公民努力争取自身权利由法定向实有的转化,切实保障自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加强公民的基本权利意识教育,引导公民合法享有自身权利,最首要的是加强公民平等观念的培养.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不仅首肯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而且强调公民在权利行使过程中的平等.公民的平等观一方面包含着所有公民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义务的思想,同时也体现在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以及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惩罚都是平等的、无差别的态度中.换言之,培育平等观念就是要引导公民怀有正义感,勇于反歧视、反特权,才会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2主人翁意识是宪法意识的本位性体现
主人翁意识是公民的一种与国家血肉相连、心灵相通、命运相系的感觉,体现于公民在管理国家公共事务中当家做主人的态度上.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为公民行使国家权力、牢固树立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提供了制度保障.当代中国,公民不仅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
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管理国家事务,而且能够通过各种群众组织、
非政府组织以及基层民主、群众自治等形式管理基层社会事务,更为直接的是,公民可以依照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十七大提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作为一国公民,必须充分意识到自己在国家发展中的主人翁地位.具体说来,公民应该认识到在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的同时也是在促成国家政治意志的形成.公民履行纳税义务,其实质在于通过缴纳税推动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为公民提供更多的权利和保障.由此可见,只有具有主人翁意识的公民,才能认识到国家安危、社会和谐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从而在内心深处自觉肩负起保护
国家主权、维护国家尊严的神圣职贵,担当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繁荣富强的历史使命.因此,必须加强公民主人翁意识教育,促使每个公民以主人翁的态度来学习、掌握、运用宪法这一总章程,使其能够认识并努力争取实现宪法所规定的各项民主权利,在学以致用中不断提升主人翁意识.新时期,我国宪法把新阶层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而政治协商会议中新阶层对国家政策制定的建言献策彭显了他们的主人翁态度,这无疑有利于我国公民主人翁意识的提升,也有益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推进.
3契约意识是宪法意识的价值使然性体现
所谓契约,即是相关主体实现彼此间权利的交换.契约意识是公民通过契约方式来保障个人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的宪法精神,它是宪法意识的价值使然性体现.考察宪法产生的最初原因,我们得出这一结论:宪法是人民对政府的契约,其目的在于授予政府权力、约束政府权力的滥用,最终保障公民的权利.那么,宪法作为由人民就如何组成国家政权、保障自身权利而缔结的法律,公民必受制于政府和法律,而政府和法律也要受制于宪法.换言之,公民依据宪法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国家机关通过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以及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程序来行使权力.除此之外,还包含着政府要为公民权利的最终实现排除妨碍,提供各种保障和救济措施等内容.由此可见,缺少契约意识,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无法得以体现和贯彻.基于以上论述,笔者认为契约意识能够外延出公民的自治精神,它是公民保持独立人格所必不可少的.在现代法治社会中,除了反映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外,公民个人之间、组织之间都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契约的方式来约定彼此间的
社会关系.因而懂得用契约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要求,与他人和谐相处,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4监督意识是宪法意识的重要内容
监督意识是公民对于法律、法规和政府行为是否合宪而进行审查的看法和态度.现代社会的法治归根到底就是公民能够通过宪法的途径监督政府的各项行为,尤其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合宪性和合法性,从而有效地保障自身权利.公民监督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公民在宪法监督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关系着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能够始终忠实地代表民意.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时缺少公民的有效监督,一方面极易出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脱离群众的情况,另一方面也极易滋长
官僚主义作风.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同时人民对它享有监督的权利,这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权力最终归属于人民,权力的实际运转也置于公民的有效控制之下.公民可以通过批评、建议、检举等方式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取缔违宪法规,追究违宪责任.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和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监督机制与公民的监督意识犹如燕雀之双翼、舟车之两轮,因此在不断完善监督机制的同时,要大力加强公民的监督意识教育,使之与完备的国家机制并肩同行,更好地保证国家权力行使的合法合宪性.
5宪法至上观念是宪法意识的根基所在
公民的宪法至上观念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确保宪法实施的根本保障,是宪法意识的根基所在.公民的宪法意识中缺少宪法至上观念,那么公民的基本权利意识、主人翁意识、契约意识、监督意识以及诉讼意识也就无从谈起.宪法序言中明确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
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
社会团体、各企业
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作为
国家的根本大法、社会的总章程,是法中之法,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合法来源,具有神圣不可俊犯的权威.在法治社会中,每个公民都应该而且必须将宪法视为“上帝”6任何公民均受制于宪法,一切公权力皆来源于宪法的授予,一切组织、利益集团参与民主都必须依照宪法所确认的民主程序和相应的规则.前任中国首席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说过,在我国,就主体而言,人民是至高无上的;就权力而言,主权是至高无上的;就规则而言,宪法是至高无上的,维护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具体说来,每一个公民不论其个人能力大小、社会地位高低,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绝不可任意行事.考察中西方的法律观,不难得知,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与法律发展史的迥异,西方公民是由尊崇宪法到遵守法律,而我国公民的法律规则是从遵守法律到不违反宪法的过渡,在公民心中普遍存在着“不怕违宪,只怕违法”的思想.此外,在实际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党权大于法权的现象,因而,在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培养公民尤其是各级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的宪法至上观念,促使公民从根本上祟宪尚法,守法护法,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6诉讼意识是宪法意识中的应有之义
诉讼是法律的生命,是权利的最终救济.公民的诉讼意识是公民对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认知及态度的总和,是宪法意识中的应有之义.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宪法的生命在于运用,而在现实生活当中,通常是宪法虽然有相关规定,但落实到具体操作的层面上,公民权利却被剥夺,尤其存在着大量侵犯弱势群体权利的现象.杜绝这些违背宪法精神、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不仅需要实现宪法司法化,更有待于公民自身诉讼意识的提高.在推崇法治的现代社会中,司法诉讼制度具有的公开、公正、公平的特征,使之成为现代法治国家解决矛盾最可靠、最有效的手段.任何公民在面临法律争议时,都平等地享有提起诉讼,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解决的权利.然而由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人们普遮存在着“厌讼”、“惧讼”心理,认为诉讼并不是保障自身权利的唯一途径,因此不断加强公民的诉讼意识培养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诉讼愈识包含着对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两方面的认识.其中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起诉讼、上诉、反诉等是核心内容.基于此点,加强公民诉讼意识教育,首要的是引导公民认识到为保护自身和他人合法权益而诉诸法律是一种权利,这样才能实现维护法律权威与保障公民权益的双直.诉讼义务包括公民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实事求是地向法院提供相关案件的事实依据以及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等等.加强这方面的教育能够使公民坚信宪法和法律可以为自己被侵害的权利提供最终有效的救济,从而推动公民诉讼意识的提升.除了对公民进行上述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的教育之外,现实当中公民诉讼意识的培养必须有适合其生长、发育的外部环境,因此,要注重培养司法人员与国家行政执法人员的诉讼意识,不断提升执法水平,使其切实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公平、公正执法,坚决杜绝执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从而在潜移默化中促进全体公民诉讼意识的提高.现行宪法实施20多年以来,法律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重要地位日益彰显,以“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法制宜传深人人心,公民宪法意识有了显著提高,然而由于宪法意识并不是自发形成的,宪法还没有转化为公众内在的迫切要求与行为准则,因此公民宪法意识的提升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深入研究和探讨公民宪法意识理论,不断加强公民宪法意识培养必将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长期而伟大的工程.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加强公民意识教育,首先需要科学理解公民意识的内涵.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公民意识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公民意识是一种归属意识.国家是公民身份产生的社会基础,没有国家就无所谓公民.一般来说,公民身份隶属于特定国家.因此,公民首先应当对赋予自己公民身份的国家有归属意识.作为中国公民,首先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强烈的认同感,包括认同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主流价值观念等,以作为中国公民为荣,对国家忠诚.当然,强调公民对国家的归属意识,并不意味着否定公民的主体地位.现代国家治理模式内在地要求公民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治理的主体,自觉地通过法定途径参与国家治理,并对国家治理的过程予以监督.
公民意识是一种法治意识.宪法是公民身份产生的法律基础.在现代国家中,宪法对公民身份和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公民应基于宪法规定而确立对法治的信仰和忠诚.对法治的信仰,就是要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尤其是对于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民来说,信仰法治还意味着正确处理法律与权力的关系,认识到法律对权力的限制.对法治的忠诚,则要求公民具有守法精神,通过对法律的遵守与服从来实现法律的目的和价值.对于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民来说,对法治的忠诚主要意味着公权力的行使应当严格限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真正做到依法办事.
公民意识是一种平等意识.与传统社会以等级差别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规则不同,现代社会中公民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平等意识意味着对公民法律地位平等性的认知.具体而言,首先要求公民认识到公民人格的独立性,拥有独立进行判断和决策的权利.同时,平等意识还要求公民认识到国家公权力对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都给予平等的保护,不因种族、身份、性别、地域、年龄等个体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公民意识是一种权利意识.现代社会,国家必须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对公民权利的规定构成现代国家宪法规范的重要内容.权利意识就是要求每个公民对宪法和法律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有充分的认知,既认识到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公民各种权利,并切实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又认识到公民权利的行使,不能侵害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此外,权利意识还要求公民自觉地主张权利,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积极地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公民意识是一种义务意识.现代国家的宪法中一般都规定,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义务意识是公民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对自己所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的认知、判断及价值取向,是公民基于法律规范而对自身权利行使可能产生的预期利益的自律.义务意识要求公民对自己的法定义务有正确的认知,认识到履行法定义务对自身及他人权利的实现、公共利益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并基于上述认知而产生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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