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一些做私家车出租服务的APP,也算是共享经济的一种,在平台上发布出租信息,有需求的人联系车辆所有人,平台提供信息和担保服务,但是这样的APP目前还在起步阶段,有私家车出租需求的人也少,需要租车的一般都选择神州这样的大公司,或者直接选择一般的汽车租赁公司。
如果想把自己的私家车出租出去赚外快,可以选择与汽车租赁公司合作,也可以选择和神州这样的专职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大公司合作。但是建议要慎重,并且尽量选择大公司。
首先私家车出租面临的问题很多,比如车辆出现损伤,虽然外面可以修好,但是耐久度和性能这些看不到的东西,是无法评估的。
另外,还有责任风险,比如车辆发生事故,作为车辆所有人,就算有合同规定,也可能面临在法律层面失效的可能,如果出租车辆出现意外,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就很麻烦了。现在部分地方已经公布法律不允许私家车出租,并且规定了作为车辆所有人的责任义务,即使出租时写明了责任义务关系,也不获得法律支持。
其实有闲置的车子,如果长时间不用,建议当成二手车处理掉,毕竟车子越久是越贬值,并且车子这样的大宗消费品越来越快消化,新车出品率越来越高,老款也贬值得快。我认为一年以上不用车可以直接卖掉了,用的时候加一些钱还能买回更好的。
有个叫凹凸的,可以了解一下,我很长一段时间就是放在上面租。
其他都OK,觉得不怎么人性化的有三点:
每次租的时候要帮租客把车洗好,这个费用次数多了很可观。
租客出险了赔付非常慢,需要1周的时候才能赔付到账(并且不赔付维修期间不可营运损失,亲身经历,此项异常的差!)
平台代取还车,提前两个小时取车,推迟两个小时还车,如果你晚上9点租出去的,他就11点才还回来,严重影响休息时间。
所以总结一下,自己的车,如果平时开的比较爱惜的,就不要租了,毕竟租你车的,不是每个都是人,然后呢,要做好车辆随时会违章,出险的心理准备,我大概租了有十几次吧,一个超速扣6分,两次剐蹭事故,虽说平台会帮你处理干净,但是呢,毕竟我自己开车也没违章过,也没有出过事故,所以心里总归不爽。
本人是律师,本人从法律角度,谈谈把自己私家车出租的法律风险吧。
法律风险,根据出租用于营运目的和非营运目的而不同。
一、用于营运目的,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了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私家车的用途为非营运机动车,如果出租给承租人,而承租人用作营运目的,则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二、用于非营运目的,需要规避风险。
风险一:机动车所有人(即车主)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在将车辆出租给承租人时,应详细了解机动车和承租人的情况,并签订书面的车辆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风险二:机动车所有人应及时为车辆购买交强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六条规定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标义务人(即机动车所有人,也就是车主)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应及时为车辆购买交强险,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