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10-27
你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所以,只有你没有上述所说的传染病就可以从事食品工作。
说明一下,你的早餐类的小吃店或奶茶店,现在应该到当地药监局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凭该证才可以申请营业执照。你们广东地区的餐饮行业不需要办理卫生部门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所以之前那位(star枭凯)同志所说的办卫生许可,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