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手房交易中某中介公司自拟的《补充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中约定交易中卖方违约(反悔交易、要求终止解除合同等)应将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款项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买方,而并未提及双倍返还买方定金之事(据我所知赔偿违约金与双倍返还定金是应该且只能二者选其一的赔偿责任),且其中一条称包括北京市建委和市工商局拟定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在内的其他几个合同与该《补充协议》发生冲突时,均以该《补充协议》为准。请问这些提法及这份《补充协议》本身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该《补充协议》是否符合《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卖方同时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很急,跪求各位专业律师及法律业界高人帮助!拜托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