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苏州园区一家外资企业工作,09年09月14日进公司的时候和我签的合同是三年的(8小时上五休二)合同,今年4月30日又和我签了一份上二休二的合同且每天上班12小时,当时没有想那么多也就签了,最要命的是6月27日又要叫我改上班协议且改为上四休二(两天早班,两天晚班且每班12小时)。现在我不在愿意签订此合同,公司要求我们要么签合同,要么签字赔钱走人,这是公司违约在先,请问我现在离开公司,应该怎么赔偿我?如果达不成协议公司强制要求我离开,我该怎么办?
哦,还忘记了今年1月的时候我在厂里出了个小工伤,右手食指被铁块砸掉了,指甲到现在还没有长全,但又不达成工伤级别,可以要求赔偿吗?
急!!!!!!!!!!!
如果单位辞退员工,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补偿金或赔偿金数额多少,有以下几个因素: 1、依法解除。 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违法解除 如果单位无故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单位应根据工作年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即补偿金的双倍。 此种情形下,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仲裁 或者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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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员工可以不予补偿,辞退员工需要补偿。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