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早年去世,奶奶在父亲结婚前盖了一房子,办理产权时做的是叔叔和爸爸的名字,爸爸十年去也去世了,他的继承人是我和母亲还有奶奶,房子拆迁时,我和母亲决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签房屋拆迁协议时是否需要办理继承公证?房子的产权是否需要由叔叔和爸爸的名字改为我,母亲,还有奶奶及叔叔四个人名字共有?如果需要,但是我奶奶拒绝办理继承公证手续.该如何是好?
爷爷早年去世,和奶奶一共生有6个子女,三男三女,产权证是叔叔和爸爸的名字,请问其他三个女儿,及一个儿子(我伯伯已故)是否有继承此房产的权利?拆迁时,是否可以分到他们应有分额的房子?
万分感谢您的及时答复!